来源:第一电动网 特约作者:中汽院北京分院
2017年7月5日,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的一段董事长李彦宏乘坐“无人驾驶汽车”在北京五环路上行驶的视频引发热议,有网友怀疑无人驾驶的汽车涉嫌违反交通法规,交管部门表示已经获悉相关情况,正在就此展开调查。一时间,关于自动驾驶法律法规的话题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那么,目前全球都是如何管理自动驾驶呢,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又是什么状态呢,本文将对国内外主要自动驾驶法规进行梳理总结,以期对国内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完善提供参考。
一、全球自动驾驶立法趋势
联合国相关机构自2016年年初起就在着手对包括《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调整修改,以适应自动驾驶发展的需要。2016年3月,《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一项关于车辆自动驾驶技术的修正案正式生效,这项修正案明确规定,允许驾驶员适时接管车辆的驾驶,不必随时自行驾驶汽车,正式确认自动驾驶的合法身份。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包括美国在内的72个签约国可允许自动驾驶功能汽车在特定时间自动驾驶。
同时,联合国相关机构正在对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制定的《1958年协定书》展开修订讨论,拟取消第79号条例“转向设备”对主动转向功能的速度限制要求。取消速度限制后,车辆将被允许在更高速度情况下实施主动转向功能,更有利于自动驾驶车辆商用推广。
而且,联合国有望编制全球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标准,目前,已设立专家组编制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标准,这个专家组中包括了来自日本、韩国、德国、法国、英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的专家,他们将就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标准达成广泛协议。目前已起草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标准,以防止汽车自动驾驶系统所使用的通信网络受到黑客攻击。
二、典型国家自动驾驶法规现状
1、 美国
美国近年来在联邦层面出台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的战略性文件,并在各州积极进行立法,推动无人驾驶路测及相关工作。
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2013年发布“对自动驾驶车辆管制政策的初步意见”,支持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推广,要求参与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驾驶人应具有安全控制车辆的能力,企业应确保测试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风险降至最低,自动驾驶车辆由自动驾驶模式转换到人工驾驶模式的过程安全、简单、及时,但不建议各州立法允许超出测试用途的自动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NHTSA于2016年1月发布另一份报告,对自动驾驶技术的态度发生转变,提出“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未来实现广泛部署将是可行的”。
为进一步鼓励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美国交通运输部(DOT)2016年9月颁布专门针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从自动驾驶汽车性能指南、州政府法规模型、NHTSA现有的监管方式和新的监管方式四个方面,针对高度自动驾驶的安全设计、开发、测试和应用等,为生产、设计、供应、测试、销售、运营或者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传统汽车厂商和其他机构提供了一个具备指导意义的前期规章制度框架。该文件的颁布为今后制定联邦层面的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法规打下了基础。
在州层面,目前美国有多个州通过了自动驾驶相关法律,或颁布自动驾驶相关行政命令;包括内华达州、纽约州、密歇根州在内的美国多个地区允许无人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加利福尼亚州,已有来自全世界的36家企业在加州上路测试无人车。
2、 日本
早在2015年10月,日本政府就酝酿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启动立法。2016年上半年,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决定联手车企在地图、通讯、人类工程学及其他领域展开合作,以实现到2020年在公共道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汽车。2016年5月,日本制定发布了自动驾驶普及路线图,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有司机)将在2020年允许上高速公路行驶,同时受远程监控的无人驾驶汽车同样在 2020 年被允许上路。
法规方面,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曾声明,将放宽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机的相关法律法规,在2017年允许纯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路试。而日本国土交通省则决定最早将于2017年秋季制定有关在高速公路同车道行驶的自动驾驶安全法规。
目前,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事故的责任所属问题,日本警视厅已经开始进行法律层面的探讨,同时日本政府正在着手修订《道路交通法》和《道路运输车辆法》等相关法规,并计划展开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的赔偿机制的讨论。日本的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已经明确,从2017年4月起,把自动驾驶期间的交通事故列入汽车保险的赔付对象,据悉这是日本国内首例以自动驾驶为对象的保险。
3、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重视自动驾驶汽车并对其进行测试实验的国家之一。早在2013年,德国就允许博世的自动驾驶技术在国内进行路试,之后又有梅赛德斯奔驰等公司相继得到政府批准,在德国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和乡间道路等多环境开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实地测试。为了增强自动驾驶系统的法律依据,2016年4月,德国政府宣布批准了交通部起草的相关法案。新法案中,“驾驶员”的定义将被扩大,具有对车辆完全控制的自动系统也同样被重视。德国政府认为:自动运输系统必须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技术法规,并应让驾驶员可以操控或禁用它们。
除了通过法律政策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准入问题,德国也积极探索解决自动驾驶车辆事故责任判定问题。按照德国目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独立于车辆的自动化程度,即机动车持有人必须承担责任。但此种情况有望改变,德国交通部长表示,目前正在计划立法,要求汽车厂商在自动驾驶车辆中安装黑匣子,以便在事故后判定安全责任,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三、国内自动驾驶法规现状及建议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制造2025》将智能汽车产业作为国家的重要领域之一,提出“到2025年,掌握自动驾驶总体技术及各项关键技术,建立较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自主研发体系、生产配套体系及产业群,基本完成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也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重点发展领域,明确到2020年,汽车DA(驾驶辅助)、PA(部分自动驾驶)、CA(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新车装配率超过50%。到2025年,汽车DA、PA、CA新车装配率达80%,其中PA、CA级新车装配率达25%,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始进入市场。
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自动驾驶法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在公共道路上开启自动驾驶模式是被禁止的。虽然我国已在上海、重庆、浙江、北京、吉利、武汉等地启动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项目,但均为封闭性测试。随着国内自动驾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公共路测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自动驾驶相关法律的制定已经刻不容缓,否则将阻碍产业的发展。
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交通、公安等部门正在推动自动驾驶测试等立法,但尚未提出具体时间表。由于自动驾驶技术目前仍处于初期,技术方面仍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产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来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综合国外自动驾驶法规经验,建议如下:
(1)法规要符合自身发展需要
为更好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测试工作,建议尽快对现有阻碍自动驾驶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在借鉴国外法规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国自身情况,制定能既保障安全,又不阻碍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制定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测试标准。二是建立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许可制度,对于申请上路测试的车辆,严格依法依规审核。三是对现有道路运输及安全规定进行调整,根据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包括自动驾驶环境下的法律责任认定等。四是对自动驾驶相关的地图内容、测绘资质等规定进行完善。
(2)加强与国际法规对接
在法规的制定上,通过参考国外法规相关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同时鉴于我国未加入联合国《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1958年协定》等国际法规制度安排,在国内自动驾驶立法制定及修订时间尚不明确情况下,可全面评估参与《公约》或《协定》带来的利弊,逐步推动车辆驾驶证件、车辆技术标准的互认工作,协助我国企业化解“走出去”壁垒,实现国际化发展。
(3)加强顶层设计
自动驾驶政策法规的制定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交通、公安、工信、地理测绘等多部门分工及职责,统筹研究解决自动驾驶发展涉及的法规、技术、标准等综合性监管问题,综合考虑相关产业的政策法规。包括技术路线、行业标准、安全规范、交通执法、保险责任等各个层面,同时也要考虑城市规划方面的立法,包括基础设施改造,智能交通规划,智慧城市的规划等。
撰稿:邓小芝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北京分院·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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