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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商发改发[2016]350号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文件,我委制定了《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4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立足打造“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广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运行规范、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建设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满足当前、适度超前、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采取政府引导、标准统一、市场运作的方法,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建设目标。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除上述场所外,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同时,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2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换电站,并优先建设公交、出租车充换电站。到2020年,商洛建设公交车充电站10座(商州区4座,其余县各1座),建设出租车充电点站13座(其中商州区3座,山阳、商南各1座,丹凤、洛南、镇安、柞水为2座),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1719个,满足3000辆电动汽车需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三、建设管理

(一)基本分类。本方案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按照不同充电对象可分为自用和公用两类充电基础设施。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私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设施,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为快充桩。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服务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应当以快充为主。

(二)技术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满足在商洛销售绝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慢充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快充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枪功率为40-60KW。

(三)建设主体。自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专用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为本单位车辆提供服务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由其自主选择建设方式和投资主体,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体育场馆、换乘中心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四)安全责任。公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产权所有者;自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实际使用者或者产权所有者。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为供电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为市公安消防部门。

四、完善服务体系

(一)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充换电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和道路交通标识体系。

(二)构建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商洛市地理信息系统或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为市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三)做好规划建设运营。组织编制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完善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同时,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全市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四) 做好配套电网接入。电网企业要根据住宅小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规划、城建、土管、交通、财政、工信、市政、质监、消防、物价、供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商洛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相应成立机构,按《规划》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简化审批手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由市县(区)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建设不需履行备案程序,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视为设备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争取中省资金支持范围。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四)完善价格机制。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物价部门制定,并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国土部门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六)营造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多元化资本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4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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