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是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从文件的编制思路看:将推动各地发展新能源的体系配套能力,尤其是调动地方政府的推动新能源车普及环境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指标具有前瞻性,既避免了过度的重复建设损失,也避免了新能源泡沫的过度膨胀。
1、适应开放发展新形势
第三条(原则}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 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内外资项目统一标准、市场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类别项下的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及智能汽车投资项目。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以发动机作为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零部件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以及按零部件管理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
分析:这改革开放新局面的有序推进,18年中国放开纯电动新能源车的中外合资股比,因此针对新能源车的投资项目,应该有开放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也是统一标准,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标志。
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发表题为《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中对这两年中国汽车界乃至全球汽车界最关注的一个话题进行了明确表态:“在制造业方面,目前已基本开放,保留限制的主要是汽车、船舶、飞机等少数行业,现在这些行业已经具备开放基础,下一步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按照总书记博鳌论坛的讲话精神,国家发改委官方发布,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按照工作计划,纯电动车是开放的重点。因此此次政策明确:新能源车拆分为,纯电动和插电混动,而插电混动跟传统车一起纳入传统管理,这样都是符合当前对外开放新形势的政策要求的。
2、地方政府的责权利有效的制衡
第五条(管理权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分析:投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但并非简单的权利下放,而是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这是是很好的责权利的统一的模式,这样有效的的制衡了地方政府的投资的冲动,加强监管。责任负责相一致是应对投资的热潮,是合理的控制。
3、传统车与新能源车各省投资侧重不同
第六条(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
分析:传统燃油汽车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而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
由于传统汽车大集团布局在,几个核心的省份,因此产业链布局相对完善,是传统车发展的重要区域,也就是目前产能排名前十左右的省份。
而新能源车主要是需求旺盛的省份,考虑需求的特征,也就是限购城市为主的省份,所以各大直辖市将成为新能源车发展的重点,比如说天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将是新能源的投资合作发展的重点省份。
4、传统车投资管控力度严格
第十条(禁止投资项目}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
1. 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2. 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3. 未列入国家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4. 燃油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
第十一条(扩能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五)项目所在省份燃油汽车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全部完成,且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现有各生产单位上年度产量均不低于30万辆。
第二十二条(专用汽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能力。
分析:禁止新建燃油汽车企业应该是政策的一惯性严格。乘用车和商用车类别建设生产能力,防止产能扩张无序。尤其是针对专用车的快速扩张发展,国家明确专用车的改装的定位,不能升级建设各类整车项目。尤其是禁止新建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这也是目前专用车新能源车的主要产销重点。
5、电动车项目管理体系化-省份资格的要求高
第十二条(项目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四)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分析:政策从新能源车的推广数量占比和充电桩等环境综合考虑。部分省份的充电桩的发展数量仍是相对较低,公共领域的充电桩的数量需求相对较少,而私人推广数量低的充电桩数量也不会对。多发展私人充电桩才能有效提升充电桩数量,而且避免盲目建桩的阶段性投资浪费。
政策同时要求前期的汽车项目管理工作达标,尤其是僵尸资质的管理也是很严格的要求。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这是很高标准的要求,前面项目不达标就无法备案下一个。
6、电动车项目管理体系化-股东资格的要求高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新建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三)股东现有的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四)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股东的,上两个年度关键零部件(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 万套。
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乘用车或3000辆商用车,且平均单车累计行驶里程大于1万公里。
(五)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并具有:
1 .从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整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
2 ·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
3 ·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
4 ·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能力。
(六) 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七) 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 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分析:这个要求对股东资格要求很高,防止了借项目圈钱后套现的风险出现。新能源车的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是很多新能源企业的课题,一般都是项目规模大,达产难度较大。
针对三类主要的造车新势力都有特定的差异化要求,这也是总结现有企业风险的较好措施。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股东的,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因为设计规模一般都较大,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股东的,能达到10万台套的也是占比很高的配套企业,防止小型电池、电机企业的产业延伸。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乘用车或3000辆商用车,且平均单车累计行驶里程大于1万公里。这是对研发企业的自造整车的严格管控,防止小设计公司和外资企业的盲目投资整车。特斯拉等外资应该能达到此标准,但其他境外企业的投资需要一定的积累。
7、汽车零部件核心是发动机和电池
第十七条(发动机项目}新建汽车发动机和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拟生产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70千瓦,柴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50千瓦。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六标准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 /系统投资项目,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瓦时/千克, 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瓦时/千克。
分析:这样的政策指标焗油前瞻性、有效的促进产业升级。虽然目前没有量产电池能达到这个指标。
但由于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个前瞻性的要求,未来政策要求是2020年电池能量密度达到系统260瓦时每千克的目标,企业的投资建设的目标也要于此对应。
总体看,新能源车的投资热潮目前仍是各地发展的重点,因此需求有效的标准门槛控制投资热潮,而且投资与项目落实必须有效的联动,这让地方政府的管理才能体系化到位,防止大量审批的产业落地差的圈钱圈地问题。而开放新形势下的外资新能源车投资项目的标准也是很高,在顺畅引进国外造车新鲶鱼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批量性的外资新能源造车的项目失控。
因此,总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方向思路和具体标准是相对合理的,地方政府的责任压力巨大,应该不会出现新能源车和传统车的投资失控的问题。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崔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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