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意见》是关于现有汽车投资管理项目政策的完善,但却是一份信息密度很高的汽车产业顶层设计政策。回应了许多当前热点的问题,如:如何监控汽车产能是否过剩、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中外合资企业管理、针对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新建项目不同的管理办法等。对比已有汽车项目管理政策,笔者总结了以下五条重要且变动较大之处。
第一,对于有增加产能需求的企业以及产能建设的地区提出要求。现有汽车整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产能利用率、产量、研发投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等多方面指标要求;新增产能的建设地区也要求产能利用率高和综合竞争优势明显。
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对于汽车产能的调控已经开始,为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政府从企业和地方两个层面进行新增产能项目考核。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不仅社会资本热,各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视,尤其在新能源汽车项目上年的招商引资十分积极,为了能够成功吸引企业落地,往往开出十分优渥的条件,查阅新建新能源汽车项目可以发现,多家企业都有政府资金的支持。提出产能利用率要求,有利于严控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二、明确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给跨细分类等投资项目核准留了一定的活口。2016年10月,国务院就提出了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投资企业,在这份文件中,指出了以下三类型的企业原则上不在核准。一是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二是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三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址新建投资项目。
但对于跨细分类等投资项目核准留了一定的活口,允许现有乘用车、商用车企业申请建设跨细分类(乘用车细分类为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商用车细分类为客车类、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投资项目,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拟生产产品的完整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正向研发能力;拟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申请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拟生产产品技术水平先进。申请新建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除符合现有规定外,拟生产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70千瓦,柴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50千瓦。此外,对于申请新建纯电动商用车企业(包括现有乘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商用车)投资项目也提出应满足相应条件。
第三、明确提出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提升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建中外合资轿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中外合资企业数目的规定仅适用于传统燃油汽车,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核准。
此前,江淮大众成立合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直被行业解读成特许大众在中国成立第三家合资企业,按照《意见》中的内容,成立合资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可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核准。这意味着,已经拥有两家合资企业的外资车企,也可以在中国成立第三家合资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第四、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加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意见》中指出,实行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发改委把多数汽车项目审批权利下放到地方,那么相应的监管责任也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肩上,要求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以便准确掌握汽车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为企业做好投资服务工作。
第五、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工作。要求建立汽车产能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要求各汽车生产企业每年度把产能变化情况上报省级发改委和工信部,并抄送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年度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
从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下发这份文件也可以看出,两部委在深度合作共同对汽车项目、汽车生产资质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以确保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除了以上五个关键信息点,还有一些零碎信息点也值得研读,例如:“燃料电池汽车投资项目参照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投资项目参照传统燃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等。可点击《两部委出台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项目》 ,查看政策原文。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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