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扶持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并明确各部门责任。意见指出,依托吉林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支持规模,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和动力电池及材料、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研发与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对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50%的资金支持。
“十三五 ”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全力推动产业发展
(一)加快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依托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支持规模,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和动力电池及材料、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研发与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对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50%的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推动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省内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及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动力电池三大系统综合试验与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开展协同攻关,进一步提高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体系能力。对创新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鼓励和支持整车企业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款50万元资金奖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实施产品销售奖励。
“十三五”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加大开放合作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商,对国内外同行业知名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设立新公司,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对其开展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省财政厅负责)
(六)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依托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适时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子基金。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助保金池”和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减半收取担保费。(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抓好省内推广应用
(八)加快全省推广应用。依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报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吉财产业〔2016〕339号),全力做好推广目标任务的落实。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参与公交、出租车、客运、城市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并在运营线路开发、出租车经营权数量增加上优先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各市(州)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尽快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办法,形成完善的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政策体系。(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快省级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有成熟市场运作经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互联网和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等企业,采用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区域性或覆盖全省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运营和充电综合性智能服务平台。对纳入建设计划,建成后并投入运营的服务平台,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服务设备系统投资总额20%的资金支持。对达到预期效果的服务平台,可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
(十)积极引导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在公交、出租、政府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在私人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和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整车租赁和电池维护等领域,延伸产业链。(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落实国家相关财政政策。按照国家财政补贴原则和标准,要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核查和拨付,努力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落实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营造良好的推广环境。尽快实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独立号牌制度。各地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其相关措施限制。“十三五”期间,省内公共停车场全面实行减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加快建设充电设施
(十三)推动充电设施建设。抓好全省 “十三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快建设省内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给予不超过充电设备投资总额20%的资金奖补,对使用效率较高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各市州政府、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四)放宽充电设施建设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鼓励各地区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类资源,通过PPP模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六)实行充电峰谷分时电价。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价格。(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七)明确充换电服务费标准。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内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收取最高不超过0.8元/度的服务费。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本着
“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规范充电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组(以下简称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尽快建立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加强与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组的工作相衔接。
(十九)建立监督考评机制。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地及相关部门新能源汽车工作任务开展专项督查考评,督查考评结果通报各市(州)政府和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组成员单位并上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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