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私人用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加快新能源私人用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2日
加快新能源私人用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能源私人用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符合《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14〕38号)申请补助条件的非营运车辆。
二、坚持以创新求发展,以应用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泸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促进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探索推动新能源私人用车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路径,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三、全面开放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市场,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泸州市场。除开展整车销售外,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定向购买、网络租售等新型商业模式。
四、泸州市新能源私人用车推广应用总体目标:通过创新推广模式、完善基础设施、政策引导,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
第二章 鼓励政策
五、推广应用期间(即2014年1月17日—2015年12月31日)在泸州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二)享受地方购车补助。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购车补助。
(三)其他政策:
1. 免收牌照办理费用;
2. 发放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标识,实行专门号段管理。使用专门号段的,在非高峰时段(9:00—17:00)可行驶市内公交车专用车道。机动车所有人不愿使用专门号段的,也可在互联网上自助编选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或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非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号段内选号。如选择非专门号段,因无法和其它社会车辆识别,则视为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放弃非高峰时段(9:00—17:00)在市内公交车专用车道上行驶的权利,即如果在非高峰时段(9:00—17:00)在市内公交车专用车道上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按道路交通违章予以处理。
3. 自购买之日次月起享受100元/月停车费补助,补助金额在推广期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车主。
第三章 基础设施保障
六、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适度超前规划、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应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车桩(交流桩)比例不低于1:1。
七、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配备有充电桩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安全监管
八、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维修保养和故障检测处理的信息平台系统,并与国家新能源汽车远程监控系统有效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在泸州销售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根据《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对所售车辆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并将监测数据实时发送至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信息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车辆生产厂家要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座谈与总结分析,并将总结与结论性的报告发至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保障
九、市级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能源私人用车推广应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各区、县新能源私人用车主管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将新能源汽车私人推广按年度购置比例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每季度统计汇总一次辖区内新能源私人用车推广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等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县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用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每年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整车租赁和整车购买、基础设施建设及电池回收处理等。
十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私人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章 附 则
十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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