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引导消费、培育产业”的原则,加速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坚持政府推动。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实现节能减排和带动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及时跟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适时推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
鼓励市场化运作。在充电网络建设、出租车运营、公务用车等方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进行市场化运作。
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在公交车、专用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物流车等)、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引导社会车辆推广应用。
正确引导消费。通过价格杠杆、政策性补贴等方式,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引导市场消费,扩大市场规模,推动新能源汽车跨过市场培育期,催熟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
大力培育产业。通过示范推广工程,同步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攻关,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研发推动与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加快产品系列化、标准化,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关键零部件与整车骨干企业。
二、工作目标
(一)2014年力争推广1580辆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力争推广45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公交客车1100辆。
(二)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环卫、出租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均不低于30%。
三、财政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对在长沙市售出并在长沙登记上牌的新能源车辆,由符合相关规定的新能源车生产厂家申请,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国家与地方1:1配套的规定,市财政负担地方(省、市)配套金额的70%,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
(三)补贴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现行补贴政策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四、加强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出台长沙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所需的充换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布局,预留空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要抓紧规划充换电站(桩)及维修保养等配套基础设施体系。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在现有长沙市公交线路规划基础上,优先考虑在首末站场组织建设充电设施。各级政府、工业园区优先在办公场所的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公务车、专用车等充电桩,带头示范引领。鼓励既有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要按照不低于总规划停车位15%的比例预留充电桩的安装位置和容量;城区公共停车位按充电桩总数的10%比例,建设直流一体充电机,用于私家车、出租车、公务车的快速补电。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要加快配套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新建、在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推广应用各车型产品的充电要求。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加强相关要素保障
各级各部门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用地、用电、保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加强服务,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要素予以保障,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环境。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所需土地应坚持集约节约原则,所需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工业出让用地的形式予以解决。可以通过建设充电综合服务站、在线充电、立体充电站等形式,缓解充电设施用地需求大、建设进度慢、财政支出大、新能源公交车应用效率低等问题。切实落实国家、省政府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有关价格政策,电网经营企业对经营性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的销售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按所在场所现行分类电价执行,其中居民小区和个人车库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由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创新推广应用模式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支持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采取合同能源管理(EPC)、公私合营(PPP)、融资租赁、分时租赁、换电模式、经营性租赁、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七、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完善现有技术创新支持办法,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支持力度,现有创新类资金向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倾斜,对相关企业申请的国家项目,按要求优先安排地方配套。推进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建设。建设一批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化和汽车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化。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长沙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发改委、市两型办、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市城建投资集团、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芙蓉区政府、天心区政府、岳麓区政府、开福区政府、雨花区政府、望城区政府、长沙县政府、浏阳市政府、宁乡县政府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督查计划,加强督查考核。
九、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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