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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县、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方案》彰显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亮点和特色,是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市县政府、各单位要结合今明两年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大力推进《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各项节能减排示范工程。

二、“十二五”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关键时期,实现经济发展与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推进,任务非常艰巨。各市县、各单位要认清我省所面临的节能减排形势,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充分挖掘节能减排潜力,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尽最大努力将我省“十二五”后2年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到最好。

三、各市县政府、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部署本市县、本部门的节能减排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并于2014年5月底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康忠贤;联系电话:6523838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努力探索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路径,根据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形势,以突出亮点、彰显特色为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国际旅游岛建设及国家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的战略定位,围绕“减存量、控增量、调结构”,以突出亮点、彰显特色为原则,选择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节能减排试点工程,以点带面推进全省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通过挖掘照明、供冷、建筑、交通、重点工业园区存量节能减排潜力,大力发展特色低碳产业和清洁可再生能源,以增量优化促进结构调整和综合能耗下降,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系统地推进全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二)主要目标。

未来5年时间内,通过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工程的推进,实现全省节能减排三个“示范”、四个“率先”,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继续保持全国一流的生态环境质量,力争成为全国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

三个“示范”: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淘汰白炽灯,成为全国绿色照明示范省;蓄能型集中供冷实现供冷建筑面积近1000万平方米,成为全国蓄能型集中供冷推广示范省;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1/3以上,成为全国清洁能源利用示范省。

四个“率先”: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率先实现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昌江、洋浦、东方和老城等重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率先启动全省重工业园区的整体转型升级;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取得新突破,率先实现全省主要城市公共运营车辆的清洁化;“信息智能岛”建设加速推进,信息产业等低碳产业增速高于GDP增速,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率先实现全岛旅游数字化联动服务和全省重点工业企业能耗污染物在线监控。

二、推进七大示范工程建设

(一)绿色照明推广示范工程。

1.主要目标和内容。

按照《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琼府办〔2011〕128号)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在完成市政路灯、乡镇路灯和农垦系统路灯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推广1351万只节能灯。到201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基本淘汰白炽灯,以及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照明建设规划、照明节能设计标准及我省节能要求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低效照明控制技术及产品全部更换为高效照明控制技术及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对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和建设新的照明系统;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把我省建设成为绿色照明理念深入人心、照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绿色照明示范省。

2.责任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绿色照明推广示范工程建设的总牵头单位,负责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制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推广节能灯;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对省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核查节能量;对各项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照明节能改造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市政路灯和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属高等院校和海口市、三亚市中小学教室及办公楼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建设。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海口市和三亚市部分商店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公用事业(照明)附加基金中城镇公用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审核的牵头管理部门,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绿色照明示范省建设,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做好需从附加费中支出补助投资或奖励的城镇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程的计划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财政奖励资金;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参与核查节能量;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市政路灯、乡镇路灯和其他照明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负责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垦总局负责制订所属农场、分场路灯的节能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属农垦管理及农垦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和工厂、商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农场职工生活照明等的照明节能改造,并对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政策措施。

(1)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依据《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

(2)“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的支持力度,推广1351万只财政补贴节能灯,优先支持各责任单位实施照明节能改造计划。

(3)实施绿色照明改造要以合同能源管理和利用节余电费自主改造为主要方式,以节能综合效益最高为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以形成经济性可行、管理上顺畅的最大节能量为目标,处理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或利用节余电费自主改造模式进行绿色照明改造中的有关问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4)加强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宣传和培训,把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作为每年节能宣传周、科技月等活动的主要宣传内容。

(5)将绿色照明节能改造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十二五”期间各年度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节能减排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计划任务影响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目标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蓄能型集中供冷应用示范工程。

1.主要目标和内容。

以冰蓄冷示范工程为抓手,首先推进宾馆集中区、政府办公集中区等冰蓄冷项目建设;尽快推进商业中心区、机场等冰蓄冷项目建设;逐步推进主要旅游景区、居民住宅集中区、公务员住宅小区等冰蓄冷项目建设,实现蓄能型集中供冷规模化应用,使其成为我省服务业和居民生活领域节能减排和电网“削峰填谷”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施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工程,改变全省传统供冷的用能方式,建成国家推广冰蓄冷技术宣传示范基地。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10至13个冰蓄冷站或其他蓄能型集中供冷站,年转移1.2亿千瓦时电网峰值电量。到2020年年底,全省建成17至20个冰蓄冷站或其他蓄能型集中供冷站,年转移1.8亿千瓦时电网峰值电量,使我省成为全国应用规模领先的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省。

2.责任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工程的总牵头单位,负责总体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制订《海南省关于加快蓄能型集中供冷产业发展的意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对各项集中供冷示范工程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工程规划;协调建筑节能政策落实;指导项目业主供冷管道铺设;协调用户冷管进户等。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协调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用地。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工程项目扶持资金,对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通过现有相关财政政策予以适当扶持;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财政资金扶持的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工程进行审查;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物价局负责研究确定用冷指导价格,研究提出并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支持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的蓄能电价政策。

南方电网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对蓄冷项目具有推动作用的电价优惠政策。

3.政策措施。

(1)出台《海南省关于加快蓄能型集中供冷产业发展的意见》,并根据推广情况适时出台《海南省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加快蓄能型集中供冷产业发展。对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通过现有相关财政政策予以适当扶持。

(2)新开发区域内规划的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确保供冷管网建设与电力、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同步进行。用户和蓄能型集中供冷运营商根据政府指导价签订合同确定供冷价格。建成区域供冷系统改造项目,原有制冷设备折旧期限内供冷价格,采取“电量置换+用户减容费”进行核算。超过折旧期限按照新区域项目冷价收费。

(3)参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用地性质,将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用地指标。

(4)政府投资建设的需要供冷采凉项目,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比选论证蓄能型集中供冷的可行性,具备使用蓄能型集中供冷条件的,原则上应采用蓄能型集中供冷方案。

(三)绿色建筑推广示范工程。

1.主要目标和内容。

“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550万平方米(其中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39个),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2000套。

2014年起,对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海口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政府投资、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等条件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积极推动绿色房地产发展。

以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高档次商品房以及新建开发区(园区)为突破口,建造39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

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市县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和户用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责任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对市县政府完成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市县政府负责完成“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目标任务,以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档次商品房为突破口,建造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并落实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等激励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节能检测及能效测评、能耗监测平台等相关能力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良好氛围。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推进绿色工业、绿色办公、绿色商场、绿色酒店、绿色医院、绿色校园等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并研究制定支持建筑节能检测、能效测评等绿色建筑相关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

3.政策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按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增加该项目建筑面积指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省财政设立2000万元/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引导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3)市县财政对达到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分别返还20%、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中央财政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5)中央财政对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

(四)重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

1.主要目标和内容。

通过循环化改造,使我省重点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方式得到根本转变,并在产业体系升级、基础设施配套和经营管理创新3个层面凸显示范作用。到2015年,重点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污水集中处理与中水回用、电厂供热改造等工程基本建成。到2020年,重点工业园区整体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原油、天然气和铁矿石等主要资源产出率提高5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工业废气有组织排放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重点工业园区成为“主导产业突出、特色产业明显、相关产业集中、功能配置合理、产业发展有序、低碳高效”的现代产业发展园区。

2.责任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园区产业循环化改造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制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对各项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园区产业循环化改造奖励资金;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循环化改造项目进行审查。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评价和审核。

省水务厅负责园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以及管网配套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园区的循环化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园区产业循环化改造中的节能系统、节水系统改造,园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园区公共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循环化改造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3.政策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海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政策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审核。研究制定《海南省工业园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海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海南省产业效能指南》等管理办法和条例标准,形成有利于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2)建立健全园区管理规定、准入标准体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格园区环境准入,控制入园项目的排放标准。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在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过程中,严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

(3)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根据减排工程年减排量对企业按一定年限和工程投资总额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园区投资建设的污染物治理工程项目,委托专业第三方单位运营,园区管委会提出减排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进行处罚。

(4)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和环境管理。对园区及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中特征污染物,排污口附近海域的海水水质、沉淀物、海洋生物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建设园区地理信息系统,在园区内建立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形成园区固体废物的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培育废物商品化交易市场。结合电子地图实现对园区内自然地理、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基本信息的管理,对园区内的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副产品交换、能量梯级利用、废物回收再用、生态技术应用、设施共享等信息进行查询、分析和预测。

(五)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工程。

1.主要目标和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建设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率先成为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省。到2015年,全省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占城市公共运营车辆(出租车、公交车)比例达65%以上;海口市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出租车达到100%,公交车占比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占城市公共运营车辆(出租车、公交车)比例达到80%,占全部运营车辆比例达到30%;海口、三亚等主要城市节能与清洁能源出租车和公交车占比达到100%。促进全省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0μg/m3以下,空气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确保三亚、海口优良天气率分别在亚洲和全国省会城市中居于领先水平。

有序发展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制造,新建、扩建海马众泰和瑞华企业的汽车制造设施。到2015年,海马具备5000辆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生产能力,众泰具备5000辆纯电动车的生产能力。到2020年,海马具备10000辆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及沼气汽车的生产能力,众泰具备10000辆纯电动车的生产能力,瑞华具备500辆纯电动大巴和1000辆CNG和LNG大巴的生产能力。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海口市、三亚市和高速公路沿线市县为示范点,重点在公交、出租等城市公共运营领域推广应用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鼓励公务用车优先采购使用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示范运营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逐步引导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私家车。试点探索车电分离、裸车销售、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充换电服务等多种市场推广模式。到2020年,全省运营电动出租车3000辆、公交车1720辆,社会租赁和私人用电动车8000辆。

节能汽车更新与推广。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推广节能汽车,城区内运营的出租车和公交车更新为CNG汽车,长途客运、旅游载客汽车更新为LNG汽车,探索基于沼气、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化石燃料汽车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海南省累计推广天然气出租车3789辆,天然气公交车1165辆。到2020年,海南省累计推广天然气出租车12345辆,天然气公交车4635辆;在海口、三亚及主要农业市县,累计推广沼气公交车30辆,沼气出租车1310辆。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现有加气站的基础上,根据交通流量,沿城市主干道、放射线以及重要的交通节点选址建设加气站和充换电站。到2015年,全省建成加气站52个。到2020年,全省建成大型充换电站(每天换100辆)32个,移动式充换电站35个,天然气加气站117个,沼气加气站17个。

2.责任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推广的综合协调,规划指导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制造产业布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地方补贴标准,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财政投入的资金需求进行平衡。

省科技厅负责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示范运营科技攻关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加大对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企业研发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的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规划公交车运力的发展规模,各市县政府负责规划出租车运力的发展规模,制定相应的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推进计划,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加气站、充电站(桩)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及产业发展中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筹措省级配套资金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购置税优惠等扶持政策。

海南电网公司负责落实充电站建设和制定“错峰”充电的具体实施办法。

3.政策措施。

(1)统筹布局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与交通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优先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2)制定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上牌优先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3)将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六)“信息智能岛”建设示范工程。

1.主要目标和内容。

到2015年,信息产业(含通信业)实现销售收入400亿元以上,信息产业增加值增速比GDP增速高20个百分点以上,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2012年增加3个百分点,成为我省重要经济增长点,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低碳化调整中发挥显著作用。其中,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销售收入超过7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5%以上;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销售收入超过25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35%以上。争取有条件的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产业化(软件和信息产业)示范基地。同时,我省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达到新的水平。国际旅游岛信息化支撑平台基本建成,50%以上境外游客通过旅游信息化支撑平台获取相关服务,旅游业信息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工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平台基本建成,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全面纳入环境监测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和管理,对综合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2.责任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信息智能岛”建设示范工程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方案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会同其它部门出台制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对“信息智能岛”建设示范工程试点项目进行审查、监督与评估。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资金支持“信息智能岛”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并负责对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旅游委负责旅游业信息化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重点园区和景区投资开发公司或管委会负责信息产业发展、旅游业信息化和工业信息化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服务平台等建设,并负责上报园区内产业(企业)发展情况的数据信息,为示范工程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3.政策措施。

(1)完善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尽快编制完成《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鼓励政策,保障信息化推进的法制化、制度化。

(2)加大资金扶持。鼓励信息产业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及集成电路、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物联网、两化融合等专项资金。积极探索政府多方位扶持方式和企业多渠道投融资机制,调动各领域对信息化投入的积极性。对重点耗能及排放的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第三方信息化平台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信息化技术研发等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3)完善人才制度。加快信息技术、健康养生等特色低碳产业人才培养,促进校企联合,构建从基础教育到在职培训在内的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对高层次人才在户口、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服务保障政策,形成吸引人才的良好氛围。

(七)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

1.主要目标和内容。

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建成后,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375兆瓦,年新增发电量19亿度,年可替代化石能源83万吨标准煤。其中,光伏发电规模新增187.5兆瓦,率先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果的绿色工厂、绿色建筑和光伏农业。风力发电装机规模达到55.5兆瓦(不包括国电东方海上风电项目),西部和东北部沿海地区风力资源得到开发利用,海上风电和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取得突破。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32兆瓦,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生物柴油、燃料乙醇和车用沼气等新能源示范项目顺利推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显著提高,能源消费结构的清洁化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2.责任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制定《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定太阳能综合利用、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的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重点项目进行核准;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省财政资金扶持的示范工程重点项目进行审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管理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重点项目的推进和示范工程中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财政扶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重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相关标准。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的土地审批工作,以及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生产和推广生物柴油的相关政策。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海上风电的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管理。

市县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市县、本工业园区内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工程的指导和推进,组织制定重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海南电网公司负责同步建设与并网光伏配套的电网设施,建立并网服务体系,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负责全省电网的改造与建设,实现风电示范工程顺利并网。

3.政策措施。

(1)制定全省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年度推进计划。根据全省可再生资源利用规模统筹制定年度计划,各市县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一是编制城市规划、园区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筹划和启动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是根据全省风能资源分布和特性,谋划一批可实施的大型风电项目和风光互补项目。三是开展全省生物质能资源调查评价,明确全省生物质能资源量、种类、分布和现有用途,统一规划布局生物质能开发项目,促进资源有序开发和重点项目顺利达产。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资金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可再生能源资源测量、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地区和海岛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省财政予以支持。对于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重点示范项目的原料基地建设、运输供应体系建设等配套环节予以资金补助,加大对农村生物质能项目的支持。

(3)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机制。电网企业同步建设改造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的电网设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电网公司建立规范的并网审核和服务程序,保障符合规划和并网技术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及时并网运行。优化电力系统调度和运行方式,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风电优先上网的规定。建立健全支持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和并网运行的体制机制,以及生物质油品经营机制,为生物质油品进入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4)积极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和设计、安装、运维等服务企业的优化整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利用企业发展壮大。借助龙头企业,在省内建设一批开发利用水平较高、技术适用性较强、示范作用显著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扩大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以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在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节能指标、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基础上,将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部门、企业、基层单位的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行政不作为、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不按期完成任务的相关负责人严格问责,确保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进一步强化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加强对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工作总体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的领导与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强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落实、协调推进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成立示范工程专项推进组,主管领导负责,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专项示范工程和示范项目的谋划、申报、推进等相关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工业园区和项目单位要细化落实分年度建设方案。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强化项目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

(三)完善政策,加大投入。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省政府进一步加大节能专项资金和技改专项资金投入,产业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倾斜。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在项目用地、行政审批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用电、用水、用气接入方面优先保障,在税收、补贴、价格等方面尽量给予政策优惠。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示范工程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将企业节能减排成效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重点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加强宣传,全民参与。

把节能减排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通过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典型宣教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政府机构要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成为全省节能减排的表率。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企业和技术,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为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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