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申请汽车生产资质异常艰难,因而对于造车新势力们只能另择他途:买壳或代工。
至于选择买壳还是代工哪种模式更好?双方阵营一直争论不休。
自建工厂的威马说道:“如果选择代工生产,我会天天睡不着觉。”,而蔚来更是闹出了“江淮工厂比保时捷优秀”的大新闻。
自去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颁布后,代工声起,买壳声落,一时间仿佛代工成为了未来的方向,汽车将成为下一个手机行业,车企们将成为富士康。
而造车新势力买壳的新闻,也不再像以往一样备受关注。就在造车新势力们以为不再需要为资质发愁时,突然传出代工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甚至有人认为:代工管理办法将终结造车新势力代工模式。
天绝造车新势力之路?
据消息人士透露,让造车新势力们可能无法再走代工的路径的代工管理办法包括:
1、寻求代工的车企,过去3年内,在国内的研发投入至少达到40亿元人民币;
2、过去两年,全球纯电动乘用车销量至少达到1.5万辆;
3、代工合同至少签3年,同一地点的代工年产能至少达到5万辆;
4、被代工企业需有或高达数十亿人民币计的实收资本
5、最多只能由两家车企为其代工。
“造车新势力代工模式终结”的传言就是出自2年至少1.5万销量这一条款。
截止2019年截止今年5月,蔚来、威马和小鹏的累计交付量分别为17550辆、9185辆和3306辆,除了蔚来之外,没有一家造车新势力能够达到这一要求。
但没有工厂的情况下,怎么样去生产这1.5万辆汽车?
氢云链认为,这一条款应该是针对本身有生产资质但又需要代工的企业,如江铃、华泰请瑞驰进行代工,而不是面向造车新势力。
因此,现阶段流出的条款只是一个残缺的版本,具体的条款必将对代工与被代工双方都提出要求。
近年来政策延续性、连贯性越来越明显,很难想象在肯定了代工模式后不到半年,工信部就否定之前的政策,打断已经建立起来的市场期望。
尽管肯定会有门槛,但代工模式依然可行,造车新势力专心于产品研发才是立足市场之道。
出台管理方法目的是优化产能结构
在中国,想自己造车需要连过三关:发改委投资审批、工信部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这样就能够从产能规划、建厂地区、投产水平等各方面进行审查。
但 “双资质”审核只是面向自建工厂的车企,对于选择代工的企业并不适用。
以蔚来为例,蔚来项目的投资额度、产能规划、代工企业数量、投产地区、全部由蔚来决定,在江淮之外,近期蔚来又与广汽达成合作协议,轻松地实现了产能扩张,几乎完全绕过了发改委和工信部的监管,只不过是多了一个抠尾标的笑谈。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是否造车新势力都可以随便地选择代工企业和代工地区,随意地决定投产计划?
目前造车新势力的数量达到了近500家,绝大部分都只能走代工的道路,并且产量必然不高,这是否会造成汽车产能分散、汽车产业总成本上升、产能的盲目扩张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这与目前的政策精神是相悖的。
根据《汽车项目投资管理固定》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精神,汽车产业政策目前趋势是抑制投资过热,逐步清退落后产能,并将汽车工业落后地区产能向优势地区转移。
代工模式得到肯定,目的也是消化过剩产能,减少新增产能,使产能利用更加灵活,更加市场化。
目前登上工信部统计的双积分名单的境内车企已经达到了112家,远少于造车新势力的数量。
若代工模式被滥用,由于汽车产业巨大的产业带动效应,部分地方政府很可能鼓励当地车企接收代工订单,以盘活地方闲置的汽车产能。
但可以肯定,造车新势力们的订单量必然不会太多,能够在市场上生存下来的也是极少数,大量接受代工的企业既不能充分利用产能,同时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产线运作。
这样一来,反而延缓了汽车产能清退与产能聚集,投资过热也难以得到抑制。
可以认为,代工管理条款是目前汽车产业政策的延续,是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代工模式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
代工管理条例的发布,不仅不是终结代工模式,反而是进一步确认了代工模式的地位。通过设定明确的门槛,针对代工模式建立相应管理规则,优化汽车产业结构。
代工管理规定还可能有哪些要求?
根据清退产能、优化结构的政策精神,代工管理规定还将从代工企业、代工企业所在地、被代工企业等各方面对进行约束。
氢云链对代工管理条例其他方面的规定做一个简单的预测:
1、 代工企业要求
(1) 产能规模。参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规模上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的要求,代工企业的产能规模应不低于乘用车10万辆,商用车5000辆。
(2) 产能利用率。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类产品行业平均水平,新能源车企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 代工企业所在地区要求
(1) 产能利用率。代工企业所在地区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 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代工企业所在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3、 被代工企业
(1) 已有生产资质的,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 暂未获得生产资质的,有研发年限及研发投入规定,且无资金问题。
(3) 未达到投产规模前股东不得撤资。
代工管理条例必将抬高造车新势力的入场门槛,但目的是配合《汽车产业管理规定》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建立合理的汽车代工模式,加快推进汽车产业的产能调整和结构优化。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氢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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