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年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出炉,新办法将对汽车流通行业带来哪些重大变化?经销商抱怨多年的厂家主导权是否真的被打破?在此汇总各方解读。
新办法不再要求汽车经销商必须获得厂家品牌授权销售;规定厂家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厂家商品;经销商不必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乘联会崔东树表示,新办法这意味着经营汽车的门槛降低,汽车经营可能将会出现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两种形式。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厂家的强势地位,对经销商而言,自主经营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汽车销售管理去掉品牌概念有利于汽车销售网络的共享和经济化运行,尤其是推动新能源车的未来发展也是很有意义的,这对于迫切需要更多元销售模式的新能源汽车而言尤其有意义。
商务部表示新办法一下几方面变化:
首先,取消单一授权模式,推进多样化的销售模式。新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而是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新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同时,对于授权期限,新办法规定品牌授权期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不得低于5年。此举保障了汽车经销商的利益。办法规定,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二是打破区域销售限制 严禁加价
新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三是规范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禁止供应商单方约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多品牌经营转售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充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它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同时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等。
第四,加快转变社会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流通管理信息体系报送批改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附:新办法和征求意见稿逐条对比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中汽创新创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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