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流通业迎来重大变革,商务部4月14日,出台了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召开专题发布会,这也意味着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出台,旨在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2005年老《办法》推出,到2008年因导致整车厂与经销商矛盾频发被传出修订,再到2016征求意见稿发布,整整经历了11年,这11年间,在消费者需求和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催化下,市场已经内生裂变,原有的矛盾已经转移,经销商业态也变得更加多样化。
即将颁布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如何化解这些矛盾?
在供应商原则方面,销售管理办法提出,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另外,新《办法》的落地实施将会对厂家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切实提高自己的产品竞争力,否则失去“品牌授权”保护后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新办法出台后,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流通行业,汽车销售也将从单一种渠道变成多种渠道。新办法也将会改变汽车生产商在汽车流通环节一家独大的话语权,平衡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届时,不仅汽车价格会下降,而且消费者也将会有更多的选择。
新销售管理办法还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今后,中国汽车流通市场将呈现更多样、更激烈的竞争格局,巨变之下,汽车流通未来将走向何处,拭目以待。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电动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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