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表示,该省已正式明确升级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时间表,其中供应、销售的汽油全年蒸气压限值不大于60千帕,这一要求与香港标准接轨,严于国标。
据悉,海南省已出台《海南省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成品油经营单位逐步处理库存的非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开始供应、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全省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停止供应、销售低于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并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海南省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全省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
全省开展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工作。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二、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质量要求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供应、销售的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国Ⅵ(A)标准且全年蒸气压限值不大于60千帕。供应、销售的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的国Ⅵ标准。
三、组织做好加油站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全省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柴)油+Ⅵ”字样。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成品油经营单位做好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开展联合监管与执法,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汽柴油销售网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及海上加油船。进一步加大抽查覆盖面和抽查频次,严厉打击供应、销售低于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保障市场有序运行。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重要意义、油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社会各界加深对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的了解,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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