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提高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山东等地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等车载电源为主要动力,由电动机驱动的,最大车速不超过80Km/h,首次满充电续驶里程不低于100Km的四轮电动汽车。
第三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品,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之前,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暂执行本办法,待国家公布相关政策和标准后,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四条 环保经济型生产企业须是通过汽车行业质量体系认证、经市级及以上经贸、质监部门认定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整车生产企业。
第五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过登记报备的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有效牌证的机动车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条 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应当取得C2以上(含C2)驾驶证。
第七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限于在三明市境内1级以下(含1级)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电动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备案登记。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备案登记号牌、备案登记通行证样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备案登记挂牌参照机动汽车收费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
第九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产生的废旧电池由生产企业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三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标准,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严格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随车发放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 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要参照国家机动车检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为加快充电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国土、规划、供电等部门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应在停车场、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为鼓励我市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凡在三明辖内购买本地企业生产的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纳税人在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可在三明辖区内税收受益地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办理即征即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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