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承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
补贴资金兑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河北省财政厅、环保厅、工信厅《关于预拨我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的通知》(冀财建〔2014〕2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公告资质,在本省销售并在承德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符合河北省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和维护保障等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所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省财政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用户补贴。
第四条 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依法设立的非法人机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携带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向所在县、区级工信局提交《承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非法人机构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汽车公告页和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县、区工信局对申请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报告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
第六条 承德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核。对信息不实或有误的申请报告,退回并注明原因;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加强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监管。为加快补贴兑付进度,市财政局将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拨入专户进行管理,专户设在市工信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审核通过后,由市工信局通过专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市财政局将定期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专户资金全部拨付后存在补贴资金缺口的,市财政局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申请拨付按政策规定应配套的补贴资金,确保将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新能源汽车推广阶段结束后,及时清算补贴资金,撤销专户。专户存有剩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及时收回并按相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变造、伪造材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局会同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追回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补贴申领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承德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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