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部、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应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积极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研究推广应用储能式超级电容汽车等其他新能源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大力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产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生产、运营等项目在我市落地,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政府先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政府推进示范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和普遍应用。近期利用经济手段和政策引导,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落实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政策,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计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换电运营服务,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远期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和商业化机制形成,更多地注重和发挥市场的作用。
统筹协调,稳步推广。正确处理和把握好现实现状与远期愿景的关系、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硬件建设与后续管理的关系、政府行为与市场作用的关系。紧抓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以示范和推广为重要抓手,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突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在公共交通、公务、电力、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率先示范使用一批新能源汽车,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形成良性循环。
三、具体措施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
1.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每年新增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不低于30%;每年新增更新的环卫用车中,新能源环卫用车比例不低于30%。
2.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结合公务车改革方案研究出台我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定向保障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选择新能源汽车,因特殊需求须购买传统燃料汽车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3.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旅游客运企业等社会企业发展一批新能源汽车。其中新增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出台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私人乘用车充电需求。
5.强化新能源汽车技术、质量、价格和服务保障。在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同时符合交通运输部、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承诺随其产品在我市应用推广规模的不断提升,逐年提高产品品质、降低产品售价。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从事营运的新能源车辆以最终销售合同约定为准。
优先选择续驶里程长、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除外),原则上应选择城市工况下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车车型。新能源公交车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还应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
(二)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规划建设
6.贯彻落实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加大对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行业)标准。凡国家尚未涉及而我市需要统一规范的,参照先进标准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并积极向上级推荐为地方和国家标准。建立便捷高效的标准检索系统,定期更新发布充电设施国家(行业)标准,强化我市标准化充电设施建设的规范指引。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加强对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给予科技支撑。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便捷充电。
7.制定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我市“十三五”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通过科学规划,在全市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慢充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快充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8.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计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按照“属地化、市场化、多元化”原则,由各区政府明确本辖区充电设施建设主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
结合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含停保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务区、快递物流园区(含邮政枢纽、快递分拨处理中心和有条件的快件处理网点)等实际运营需求,加快建设完善充换电设施。
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既有和新建的经营性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继续实施“不低于车位10%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的政策。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在现有加油站加装快速充电桩。
9.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已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他人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可在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以他项权利的方式建设。既有及新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应将充电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在未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出租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换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鼓励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每个车位均应具备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11.完善用电价格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原则,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2.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供电部门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接入网报装申请,要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13.确保各类充电设施正常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确保提供安全持续的充电服务。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服务商业运营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加快推广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保证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三)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与使用优惠政策
14.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年度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控制总量、调控结构、市区分担”的原则,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年度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稳定企业和市场预期。落实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车、使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市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一安排并进行严格管理;做好省级财政补贴的申领工作;对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补贴。
15.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进一步落实汽车消费税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作用。
16.鼓励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并达到集约规模的,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许可延续、车辆更新上出台具体政策加以支持。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代售等多种运营模式,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及融资租赁经营企业,采取多种手段降低运输企业一次性购车支出。
17.落实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基于车辆生产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细详细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在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使用。
18.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按照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新能源汽车享有当日路内停车位免首小时临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在执行和制定为缓解交通拥堵而采取的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纯电动邮政快递车、物流车和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予以全天候、全路段通行优惠及短暂停靠作业等政策扶持。改进和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
(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19.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允许和鼓励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南京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在南京设立研究机构、投资建厂,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20.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国家、省明确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我市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加强新能源汽车市场监管,着力打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缔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21.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通过国家、地方科技计划,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集中力量攻关,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通过联合开发,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22.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指导和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支持建立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制度。
23.制定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有力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五)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应急管理
24.落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运营企业切实加强对所属驾驶员、乘务员和车辆的管理。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纳入交通智能化运营监控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运营档案,健全新能源汽车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制度。
25.强化车辆运营实时监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督促运营企业在营运车辆上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对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充电状态、电池单体等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系统,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提供基础支撑。制定新能源汽车抛锚、运营周转不畅、恶劣天气、客流激增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6.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体系,组长:缪瑞林;副组长:黄澜、吴卫国;成员:赵晶夫、叶荣生,市督查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科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物价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旅游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公安交管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南京供电公司,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住建委、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并进行督查、考核和总结。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具体分工及成员单位如下:
(1)应用推广组:负责推进我市各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市科委、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旅游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交通集团。
(2)产业发展组:负责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3)基础设施组: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委,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南京供电公司,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4)政策保障组:负责制定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政策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公安局、国土局、物价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公安交管局,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27.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介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成本低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的综合优势,逐步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新能源汽车良性健康发展的环境。
28.强化工作监督考核。全市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合作,强化落实,保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目标按序时进度要求完成。
附件: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责任分解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附件
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
项目 |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 |
车辆 推广 |
1 |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每年新增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不低于30%;每年新增更新的环卫用车中,新能源环卫用车比例不低于30% |
市交通集团、相关区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
2 |
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定向保障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选择新能源汽车 |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
市财政局 |
||
3 |
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其中新增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
市邮政管理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
4 |
出台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私人乘用车充电需求,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
市住建委 |
市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 |
||
5 |
推广车型必须列入工信部和科技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同时符合交通运输部、江苏省相关政策要求。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承诺随应用规模提升逐年提升产品品质并降低整车售价。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从事营运的新能源车辆以最终销售合同约定为准 |
市经信委 |
市质监局、市科委 |
||
一 |
车辆 推广 |
6 |
优先选择续驶里程长、可靠性高的新能源公交车,原则上应选择城市工况下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车车型。新能源公交车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
市交通集团、相关区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
7 |
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应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 |
市邮政管理局 |
市质监局 |
||
二 |
规划 建设 |
8 |
贯彻落实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 |
市质监局、市科委 |
南京供电公司 |
9 |
制定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
市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城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南京供电公司 |
||
10 |
根据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电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项目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
市住建委 |
各区政府、南京供电公司 |
||
11 |
结合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含停保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务区、快递物流园区(含邮政枢纽、快递分拨处理中心和有条件的快件处理网点)等实际运营需求,加快建设完善充换电设施 |
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集团、市邮政管理局 |
各区政府 |
||
12 |
规模达100车位以上既有和新建经营性停车场、新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车位10%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 |
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
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
||
13 |
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
各区政府 |
||
14 |
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 |
市国土局 |
市规划局、各区政府 |
||
二 |
规划 建设 |
15 |
鼓励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建设条件;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设施,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
市住建委 |
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 |
16 |
完善用电价格政策 |
市物价局 |
南京供电公司 |
||
17 |
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
南京供电公司 |
∕ |
||
18 |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保证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 |
市经信委 |
市住建委、南京供电公司、 |
||
三 |
政策 支持 |
19 |
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
市财政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各区政府 |
20 |
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各区政府 |
||
21 |
鼓励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财政局、市交通集团 |
||
22 |
落实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
||
23 |
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 |
市公安局 |
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 |
||
四 |
产业 发展 |
24 |
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 |
市经信委 |
市科委 |
25 |
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
市经信委 |
市科委、各区政府 |
||
26 |
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术,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
市科委 |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
||
27 |
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
市经信委 |
市科委、市质监局 |
||
28 |
制定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 |
市经信委 |
市科委、市环保局 |
||
五 |
安全 监管 |
29 |
落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市安监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
30 |
强化车辆运营实时监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
||
六 |
组织 领导 |
31 |
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成员单位 |
32 |
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成员单位 |
||
33 |
强化工作监督考核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成员单位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印发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39168
文中图片源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d1ev.com(#替换成@)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