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3日
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新汽办〔2014〕6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在本市推广应用计划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江西省城市群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车辆按标准给予车辆购置补助。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和公务(含公安、司法)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一律购买新能源汽车。(落实单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及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商业运作。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减免新能源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取得交警部门有效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站减免停车费;在主要景区开辟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设立专用停车场并减免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旅发委、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有关政策,切实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宜春供电公司)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6.统一规划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争取在三年内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框架建设,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宜春供电公司)
7.供电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和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宜春供电公司)
8.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9.中心城区新建的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对新建充电桩,由所在地财政按充电设备总价给予20%补助,每个充电桩补助不超过2000元。(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0.支持在现有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停车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等商业化运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宜春供电公司)
11.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控、质量评价和售后服务管理,加快针对新能源汽车的检测机构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技术及产业发展支持
12.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新产品的研发。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新产品和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新产品,在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完成30辆(套)以上的销售后,给予每个基本车型100万元的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对符合条件销往省外的新能源汽车的整车产品和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按销售总额2%给予销售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适用期为文件下发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以后按国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本政策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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