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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政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9日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一)培育整车龙头。积极支持红星汽车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支持中航长征汽车完善相关条件,积极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推进市开发区、威县、巨鹿、南和等纯电动车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鼓励配套发展。加快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及车辆维护保养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围绕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本地化配套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实施政策倾斜。市本级财政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5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研发和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电机、电控配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省财政直管县也要按政策要求对新能源汽车项目及电池、电机、电控配件项目进行支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加强政府采购。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用车采购范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坚持示范引领。优先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区)淘汰置换黄标公交车要积极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应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县(市、区)成立纯电动出租车公司,为大面积推广探索经验。〔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鼓励使用地产车。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同质同价优先选用和推广市产新能源汽车。〔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支持模式创新。鼓励各县(市、区)选择适合本地特点及用途的车辆和推广运营模式。支持各类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创新,以逐步形成适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支持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租赁+政府补贴”等新型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各示范推广城市公交电动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1名总承包商,由其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运营的各类配套服务。每个县(市、区)指定1家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的公交公司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选定1至2条公交线路开展示范运营。选择线路时,应满足首末站场地较宽裕、可进行充换电设施改造、公交客车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客车续航里程相吻合等条件。出租、环卫、邮政、电力、物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由各县(市、区)政府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给予资金补贴。推广应用并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的、依法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公告资质,符合本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及对象:推广阶段内(2014年-2015年),在享受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对新能源公交车、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视市级财力状况,对购车用户给予省补贴标准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财政直管县也应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减免相关税费。对推广阶段(2014年-2015年),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在我市购置注册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牌费;享受省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年9月到2017年底,对购置由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加大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加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营造良好环境。为新能源汽车发放、装贴特殊标识,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不限购、不限号行驶政策;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年检等业务,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支持生产厂家或企业提供电池更换或废旧电池回收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快充换电等辅助设施建设

(一)鼓励多形式建站。充换电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配套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充分运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乡公交客运站等场所,加快建设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城乡范围内的,应纳入城乡规划, 并予以保障,可以市场化方式出让,并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投资贴息或补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经营。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优势,组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纳入电网建设规划;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延伸配套服务形式建设充换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邢台供电公司负责〕

(二)尽快形成网络。鼓励在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高架下空间、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等场所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在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配电网条件具备的现有小区,鼓励私人用户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邢台供电公司负责〕

(三)给予建设补助。推广阶段内(2014年-2015年),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市、县可视财政情况,按设备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明确电价政策。认真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2014〕98号文件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鼓励消费者利用电网低谷时段进行充电,享受峰谷电价。国家充换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市物价局,邢台供电公司负责)

四、完善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强运行监测。各县(市、区)要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出租汽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设立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健全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服务指导,形成整体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并在自身权限内,在车辆路面管理、停车、保险费、社会资本进入、纯电动汽车整车厂生产等方面制定鼓励和引导政策,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要及时向各县(市、区)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数量、种类、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根据《邢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向各县(市、区)分解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实行与考核目标挂钩的奖励办法和退出机制。

(三)扩大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和产品性能优势,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新能源汽车,增强环保意识,帮助算好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账,努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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