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租赁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向用户出租,以及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2013年至2015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不限制补助车辆的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
第四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
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动力电池均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车辆需在本市登记注册。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及售后服务体系,凡是在芜湖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整车租赁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在全市拥有完善的租赁网络和租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 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整车购买。除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外,市财政补贴1-1.5万元/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所列。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标准维持不变: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8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中央财政 |
3.5 |
5 |
6 |
/ |
市财政 |
1 |
1.5 |
1.5 |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 |
中央财政 |
/ |
/ |
/ |
3.5 |
市财政 |
/ |
/ |
/ |
1 |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客车 |
中央财政 |
30 |
40 |
50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含增程) |
中央财政 |
/ |
/ |
25 |
超级电容客车 钛酸锂快充电动客车 |
中央财政 |
15 |
3.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整车租赁。根据租赁合同,市财政给予整车租赁费用的50%补贴,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不再享受市财政购车补贴)。
(三)充电电费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充电站,充电桩电费由属地财政全额补贴。实行免费停车、免费充电。
(四)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芜湖市城市统一规划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每辆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补助;个人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市财政给予2000元补助。
(六)出租车运营。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减免8年运营权收费,不再享受市财政购车补贴。
(七)市财政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八)对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的企业,按其租赁收入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100%奖励。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接购买。
1.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购车补助。
2.由直接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给购车用户的发票;
(2)私人购车者的芜湖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3)购车者在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4)说明车辆纯电续驶里程(公里)和电池容量(千瓦时)等关键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单位组织职工个人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由组织单位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以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由个人提供包括燃油汽车行驶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以及燃油汽车报废凭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整车租赁。
1.整车租赁补助是指市财政的整车租赁费补助。
2.由整车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整车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
(2)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租赁企业与租赁用户的整车租赁协议;
(4)说明车辆纯电续驶里程(公里)和电池容量(千瓦时)等关键信息的有效材料。
(三)充电站建设。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提供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购置凭证;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按相关标准和政策内容进行初审。
第十条 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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