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4〕122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现将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换电服务收费管理形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类定价。类别暂划分为纯电动公交车、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环卫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暂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标准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
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
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上限标准每公里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1.8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0.5元。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定价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和测算,抓紧制定当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具体标准,切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当地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河北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5日
抄送: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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