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局: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6日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加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 消费者按照本办法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符合条件且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设公共充电桩,可获得本市财政扶持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2014年和2015年,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本市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的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且不实行退坡机制。
(一)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客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二)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最高标准的20%。
(四)燃料电池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充电桩建设与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且经市联席办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共充电桩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3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第八条 本市财政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级负担。
(一)公交集团、交运集团(仅限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城阳区)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客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区市公交公司购买的客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市直、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乘用车,分别由市级和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三)其他单位(个人)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客车及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四)公共充电桩建设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市财政各负担50%。
第三章 补助申领
第九条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其中: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财政补助后支付车辆购置费用;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消费者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区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与拨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共同给予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局将市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局连同区市财政负担部分一并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充电设施建设企业。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2)。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市联席办审核备案,由市联席办在相关网站对审核备案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和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席办出具的备案登记结果及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请款计划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先通过市联席办组织实施的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提报《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市和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席办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及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请款计划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充电设施核准备案及竣工验收办法由市联席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补助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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