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价商﹝2014﹞37号
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4]102号)和合肥市第82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价格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2、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1、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经营性专业充电桩运营商充电服务费按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原则核定,充电最高服务费为1.70元/kwh,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为支持电动汽车发展,在非专业和非经营性充电桩充电的,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暂免充电服务费。
3、电动公交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充电、换电最高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降低充电站(桩)投资企业的建设成本。
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8月12日起执行,此前充电电价按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4年8月11日
各类动力汽车燃料成本比较表(五座以下同车型汽车)
燃料类别 |
耗量(百公里) |
设施情况 |
单价 |
燃料金额 |
与汽油比较 |
93#汽油 |
10升 |
加油站 |
7.60元/升 |
76.00元 |
|
压缩天然气(CNG) |
9.5 m3 |
加气站 |
3.98元/ m3 |
37.81元 |
49% |
充电价格 (电费+服务费) |
14kwh |
专业经营性 充电站(桩) |
0.675元(平均)/kwh+1.70元/kwh(最高) |
33.25元 |
43% |
充电价格 |
14kwh |
非专业、非经营性 充电设施 |
0. 6153元/kwh (居民住宅小区平段充电,8点—23点) |
8.61元 |
11% |
0. 3353元/kwh (居民小区低谷充电,23点—次日8点) |
4.69元 |
6% |
|||
0.8788元(平均)/kwh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 |
12.30元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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