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毕节市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和《毕节市电动汽车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3月17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毕节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抢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号)文件的历史机遇,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进程,做大做强毕节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和机构及个人。
二、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我市要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抢占发展先机,不断完善和延长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形成国内领先的自主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三、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托毕节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点引进和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生产龙头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形成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到2020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突破200亿元,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500辆以上。
第二章 技术和产业支持
四、支持市内企业加强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863、973、科技支撑、重点新产品、高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等各类计划。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目的,市财政给予相应配套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每申报一款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获得国家公告许可,并进入国家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有重大技术成果突破的,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企业办理生产资质。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生产资质(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支持无燃油车或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市内汽车企业,与有生产资质的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形式在我市生产新能源汽车;鼓励有生产资质的企业来我市设立新能源汽车分厂,在立项、备案、土地、水电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六、积极培育和构建市内新能源汽车自主配套体系。已具备整车生产能力的企业要加强对市内配套企业的支持和指导,各相关企业要团结协作,积极承担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任务,鼓励本地企业对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进行采购。
七、积极研发新能源客车。支持各新能源汽车企业研发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客车、公交车,联合市内零部件企业和科研院所共同开展技术攻关,提高纯电动客车的性能及可靠性,实现高性能纯电动客车小批量生产,满足示范推广应用需要,并陆续研发其他纯电动专用车辆。
八、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帮助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国家标准,市科技、质监等部门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并从市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加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获得新能源汽车相关专利的知识产权,给予适当奖励。
九、重点支持三大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本市建立新能源汽车科研院所,集中力量,开展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大关键核心零部件技术攻关,形成自主配套能力。
第三章 用地和金融保障
十、设立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研发、检测和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市内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品牌培育、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项目和重点项目融资,从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给予重点支持;对当年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在投资、产销量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4〕3号)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毕节设立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壮大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毕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扶持。
十一、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四章 配套支持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金、土地、人才和产业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认定为骨干重点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可享受骨干重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能源、科技、等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十三、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申报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产业化、科研攻关和示范推广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十四、加强新能源汽车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加强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市内高校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专业,鼓励企业加强内部职工培训力度。对市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攻关的带头人,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在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十六、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十七、从金融保险、质量检测、上牌上路等方面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质监部门要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监管;金融保险部门要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金融保险服务,确保汽车产品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公安、交通等部门对示范运营的新能源车辆要及时核发和更换号牌,加强交通运行监管。
第五章 推广应用
十八、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和消费引导,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务车中的比例;要把市内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采购计划,在同等技术和服务条件下优先采购,优先为采购单位配置充电设施。从2014年起,全市新增出租车100%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大型公交车辆50%以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设立新能源汽车展示点,开展试乘试驾等活动,宣传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效应,扩大新能源汽车影响力。
十九、财政扶持。对推广新能源客车示范运营的公交企业,根据示范运营车辆数量和运营成本增加情况,对日常车辆的保养及维护给予一定补贴。鼓励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及时落实国家补贴政策,简化保险、车船税、上牌等审批程序,减免相应费用。电力部门要做好示范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为新能源汽车采购单位或区域优先配置充电设施,充电站(桩)的运营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政策;市、县(区)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对外开放。
二十、简化审批程序。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及关联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审批手续,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推进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
第六章 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发展、推广应用、研发与产业转化、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研究政策措施,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二十二、组建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依托市内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组建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联合市内各相关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形成相互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产业共同体,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搭建共赢平台。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有关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来源:毕节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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