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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北京市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间,本市以举办”绿色奥运”和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实施一系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由2005年的234天增加到2010年的286天;2010年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05年分别下降36%、13.6%和14.8%。但是,空气质量状况与首都地位和人民群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面临着继续削减污染物”存量”和控制污染物”增量”的双重压力,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新挑战,大气污染防治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严格源头管控,深化结构调整,强化污染治理,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为建设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和高耗能产业发展等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控制污染物增量。

  综合控制,协同减排。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的行业企业,深化污染治理,创新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区县功能定位,推进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要突出打造”无煤区”和扬尘污染控制区。城市发展新区要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生态涵养发展区要坚决退出资源消耗型产业,着力加强生态修复和建设。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排污主体减排责任,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完善配套管理机制,形成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在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基础上,到2015年,全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并(a)芘、氟化物和铅等六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左右;臭氧污染趋势逐步减缓;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

  各区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5%;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6%。

  三、坚持总量控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

  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据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明确各区县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项目。对于新增大气污染排放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原则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

  (五)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减少煤炭消费量。到2015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下,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20%;基本建成覆盖新城、重点小城镇及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天然气供应管网。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六)加快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总里程达到660公里以上。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0%。

  (七)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

  定期发布高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加快退出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行业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炼油、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和人造板等加工业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到2015年,全市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700万吨以下。

  (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相应类别的工业开发区、园区。除大兴安定化工基地和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外,其他区域不再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四、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九)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1年底前建成东南热电中心,替代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燃煤电厂;2012年底前建成西南热电中心和东北热电中心;2014年底前建成西北热电中心,替代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电厂燃煤机组。

  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现有燃煤设施基本完成改造。远郊区县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国家级与市级工业开发区、园区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地区,鼓励常年运行的燃煤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开展低矮面源污染治理。东城区、西城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制定平房、简易楼居民采暖改用清洁能源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城乡结合部地区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使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政府拆除新城集中供热中心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要推进生态创建活动,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

  (十)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

  不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1年起新增公交车必须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对新增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

  继续淘汰老旧车辆。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及其他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共40万辆。

  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进一步扩大对黄标车限行范围,逐步对其他相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管理,其高排放车辆按照本市有关限制行驶的规定执行。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完善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对其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对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十一)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工程。

  退出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进一步整合水泥行业,关闭4家水泥生产企业。调整整合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2012年底前,按照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压缩现有混凝土搅拌站产能规模;2015年底前,五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基本退出。2012年底前,关停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调整搬迁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逐步退出沥青防水卷材、冲天炉铸造、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和土砂石开采、平板玻璃等污染行业。关停工业开发区和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石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等生产企业。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建材行业开展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控制粉尘污染;在石油化工、化学品制造、汽车制造、家具生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治理;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完成催化裂化再生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推进燃煤、燃石油焦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保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均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有效运行机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十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控制施工扬尘。强化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继续严格落实”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工处100%绿化”等”五个100%”要求。在建设工地开展高效车轮清洗技术示范和推广,促进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进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抓好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记录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加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要时期、关键时段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扬尘污染反弹。

  治理渣土遗撒。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新工艺改装,扩大绿色车队规模。充分利用新技术,形成覆盖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监控系统。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研究制定区域道路尘负荷监测评估方法,完善道路清扫保洁考评和信息公开办法。

  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达标评比和考核办法。各区县政府以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开展裸露地面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活动。到2015年底,各区县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80%。

  (十三)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

  增加水域面积。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和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扩大城市水域面积。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永定河、北运河和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

  扩大城乡绿化。进一步推进”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城市绿景”三大生态屏障建设。到2015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57%,森林覆盖率达到40%。开展低效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和森林健康经营,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煤矿、金属矿、石灰矿和采砂场、采石场等关停废弃矿区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到2015年底,完成矿山生态恢复5.5万亩,矿区内开采岩面得到有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明显改善。

  (十四)环保新技术应用工程。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鼓励公交、邮政、环卫和出租汽车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12年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数量超过5000辆,到2015年底,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达到适当规模。

  加强车用油品清洁技术应用。制定国家第四阶段以上柴油车添加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监管机制。在储油库对车用汽油和柴油添加清净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工作。

  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新技术。以燃气为能源的新、改、扩建电厂、锅炉和工业窑炉全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新建燃气电厂实施烟气脱硝治理。积极开展水泥窑、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技术研发与示范,到2015年底,远郊区县集中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和保留的水泥窑实施烟气脱硝治理。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新产品。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它工业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涂料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50%。引导企业在现有涂料、溶剂的使用环节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

  五、完善管理机制,提升保障能力

  (十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市级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督促本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督导。对未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将相关任务纳入本行业规划,制定落实意见或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和指导区县开展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排污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履行相应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在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基础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实现污染减排。

  (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绿色奥运”成功经验,研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冶金、建材和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

  (十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健全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落后产能和工艺退出的经济补贴政策。研究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或园区、淘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轻型车、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完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政策。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可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办法和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

  (十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对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监测能力。配合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车和在用车排放实验室,建立流动污染源监控指挥中心。

  (十九)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积极推动京津冀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区域大气监测网络、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发展和布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和秸秆禁烧等领域的交流与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减少污染转移,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

  (二十)推动公众参与。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宣传引导,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施工扬尘、渣土遗撒和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和”少开一天车”等活动,为”绿色北京”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北京市政府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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