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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区分细化,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王颖萍

7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务会官网显示,《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本条例所称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以及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情形,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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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第三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前款规定的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附原文链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颖萍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17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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