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惠州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目标:到2018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产值突破100亿元,引进和培育1-2家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产值突破150亿元,占全市汽车和装备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达15%及以上;各类新能源汽车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万辆以上,成为全省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原文公告如下: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惠府〔2016〕12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部署,加快构建我市“2+2+N”现代产业新体系,培育壮大新的支柱产业,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汽车工业优化升级,为我市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提供多元化产业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指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列入《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 2020年)》的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常规混合动力汽车等)和液化天然气(LNG)汽车等;所指动力电池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明确的动力蓄电池,是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准确把握国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承接周边地区整车生产基地的辐射和外溢,以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和关键零部件产业为突破口,坚持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整车引进培育和零部件配套相结合,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完善产业体系,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努力把惠州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发展目标
(一)产业规模迅速壮大。到2018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产值突破100亿元,引进和培育1-2家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产值突破150亿元,占全市汽车和装备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达15%及以上;各类新能源汽车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万辆以上,成为全省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产业体系加快完善。到2020年,基本形成涵盖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检测、服务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配套能力显著增强。
(三)关键技术大幅提升。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动力电池的研发创新能力达国内领先水平,拥有一批专利技术,新建1个国家级、2-3个省级研发创新平台和检测平台。
(四)推广应用成效明显。到2018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突破6000辆;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突破10000辆。
(五)产业环境不断优化。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到2020年全市充换电站达60座以上,充电桩达7200个以上,满足超过2万辆电动汽车的充(换)电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全市、设备先进、方便快捷的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构建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
1.提升发展关键零部件产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鼓励和引导本土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围绕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元器件、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材料以及充电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高产业化水平。积极探索动力电池生产、销售、充电与置换、检测与维护一条龙服务模式。围绕整车生产,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商图谱,积极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上游关键技术的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
2.加快发展配套类零部件产业。围绕完善核心关键零部件上游配套体系,引进和培育零部件配套企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发挥汽车电子基础优势,加快车联网、车载电装系统、智能装备、卫星导航应用、车载网络及信息系统等领域配套产品的开发。深化与石化行业的融合发展,促进汽车合成液体、汽车塑料件、汽车橡胶件等延伸发展。深化与装备制造业融合发展,引进和培育大型精密高速数控加工设备、汽车及零部件检测试验设备研发制造项目,发展大型或精密轴承、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
3.突破发展整车制造业。积极推进亿纬新能源专用车产业化项目、京兰动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建设,积极开展整车项目招商,力争2018年前整车装配制造实现突破。以新能源专用车、客车、乘用车为突破口,逐步开发多系列各类型汽车产品,以及各种形式的照明车、医疗车、机场服务车、高尔夫车、物流车等特种用途电动汽车。引导现有零部件企业积极融入整车配套体系,争取成为二级或三级配套商。瞄准世界百强汽车零部件企业、整车配套体系一、二级企业招商选资,提高整车配套能力。
4.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服务业。抓住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机遇,积极发展适应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的服务模式,培育和拓展新能源汽车展示、租赁、维修、零售和售后、装潢和改装、二手车交易等新型服务业,大力发展零部件连锁贸易和售后汽配连锁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与科技、信息、金融等融合发展,逐步健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服务体系。
5.加强骨干企业培育和产业园区建设。以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为重点,在产品研发、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培育壮大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骨干制造企业。鼓励重点企业通过外引内联、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加强研发、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做强产品,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仲恺、大亚湾、博罗汽车产业园的规划建设,以园区为载体,引导新能源汽车企业集聚发展,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二)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1.努力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依托骨干企业组建一批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着力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安全性、一致性、能量密度、循环寿命、成本、关键材料及系统集成等技术瓶颈;力争在材料、结构及工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鼓励开展电机、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等关键产品和机电耦合、能量回收、轻量化等关键技术以及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的研发;引导开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开发,突破整车设计、动力总成、整车匹配等关键共性技术,推进整车生产。
2.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联动发展。引导骨干企业之间,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共性技术平台,集聚优势资源,联合开展研发活动,推动相关技术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和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建设,力争在单个领域成为全国技术研发和设计核心区域。定期组织整车、零部件、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单位开展技术创新交流和专项对接等活动,会商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
3.紧密跟踪参与关键技术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国内技术创新联盟,吸纳具有广泛国际国内市场基础的技术和应用标准。支持骨干企业对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进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推进企业实施专利和品牌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整车企业建设在线监测和运营系统,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三)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1.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推进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充换电服务等多种商业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探索形成具有商业可行性的电动汽车运营模式。推动汽车商贸业升级发展,建设新能源汽车商贸体验综合体,融合发展商贸、信贷、会展、4S店服务、二手车交易、出行服务、汽车文化等综合服务。发挥互联网+产业优势,积极推动服务创新,重点发展车联网、能源网、电子商务、出行服务等新兴汽车科技服务。着眼于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积极引进和培育第三方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和第三方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服务商,推动新能源汽车公益性组织、产业联盟组织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城乡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制定和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均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20%。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现有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加建充电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3.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引导支持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和零部件材料的回收再利用。鼓励多家企业共建、共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四)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加强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扩大公共服务领域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农村客运、环卫、邮政、物流、机场和车站通勤、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起,新增公交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县(区)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95%以上。
2.继续实施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奖励政策,推动惠州成为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支持亿纬、京兰、比亚迪等本土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支持本土企业参与本市及其他省市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推广应用。
3.营造良好应用氛围。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微信、会议等多种渠道,深入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多方展示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及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成果,增进社会各界认知程度,形成广大群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政策措施
(一)组织引导。
加强组织引导。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定期研究、检查、推进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市汽车工业发展办公室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由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行业引导,为政策咨询、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标准制定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产业促进。
1.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用地。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灵活的供地政策,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对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配套生产基地的项目优先供地。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特大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实行优惠地价。
2.探索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由市和有关县(区)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共同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
3.实施整车及关健零部件项目投资奖励。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投资奖励。具体由有关县(区)在项目实施前与投资企业合同约定投资规模、生产及销售等目标,在约定期限内实现目标的,兑现奖励与扶持政策。
4.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建成投产的纯电动汽车整车项目,年产销量首次达到1000辆、2000辆、5000辆整车的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700万、2000万元奖励。对动力电池年销量首次达到10亿、20亿、50亿瓦时的关键零部件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350万、100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生产资质。对新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整车或专用车生产公告目录资质的企业,市统筹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型,市统筹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6.支持动力电池等零部件的回收管理和循环利用。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回收利用企业,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县(区)确定回收网点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并循环利用的企业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的,市统筹安排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
(三)研发支持。
1.鼓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对本市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5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1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863”、“973”、科技支撑、重点新产品、高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等各类计划,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目的,市统筹安排资金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2.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应用支持。
1.加强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自2016年起,公交、出租领域当年配备更新车辆要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每年配备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95%。
2.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16-2018年本市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额度补贴;落实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研究在车辆办证、年检、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公交专用车道使用、地方收费道路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鼓励整车制造企业积极参与竞争,鼓励不同技术路线、不同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发展,促进形成规模效应,不断降低推广应用成本。
3.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附设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补贴,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新型模式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回收利用等服务领域,给予一定额度补贴。探索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奖励补贴政策,减免充电服务费用。
(五)金融支持。
完善金融支撑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示范应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或场外市场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以直接投资、战略投资、股份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发展。
(六)人才支撑。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支持骨干企业联合国内知名高校,以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等人才为重点,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强与省内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合作,建立汽车专业公共实训基地,拓宽各类汽车专业人才供给渠道。优化提升本市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扩大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高技能人才、技术工人职业教育规模。引进和培育各类人才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汽车人才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才供需信息服务平台,为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提供支持。鼓励企业实行股权、期权、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促进高素质人才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
(七)资金保障。
强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推广应用的资金保障。自2016年6月起,在我市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循环经济、重大科技等各类专项资金中进行统筹安排,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鼓励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新能源汽车项目申报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要在国家、省和市奖补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综合性奖补政策。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之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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