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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6年纯电动车补贴细则发布 按国家标准1:1补助

4月14日,北京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联合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细则明确北京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小客车2016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5万、4.5万和5.5万;2017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万、3.6万和4.4万。燃料电池小客车2016和2017年各补贴20万元。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同日发布的还有《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该政策明确,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北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北京2016年纯电动车补贴细则发布 按国家标准1:1补助

京财经一〔2016〕521号附件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车,2015-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补助标准(万元/辆)

2015

2016

2017

纯电动小客车

80R<100

3.15

100R<150

3.15

2.5

2

150R<250

4.5

4.5

3.6

R250

5.4

5.5

4.4

燃料电池小客车

18

20

20

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四章 补助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向环交所递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申请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1.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环交所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资料,按《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附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依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企业和产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汽车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将汽车企业申报、环交所审核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市财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到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流程

一、注册账户

汽车企业携《细则》规定的备案材料至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36号德胜凯旋大厦C座二层)进行备案登记,由环交所免费为汽车企业网上注册,开设登陆账户和初始密码。

二、登陆账户

汽车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bjxnyqc.org/),进入“新能源汽车补助”管理系统,在该系统页面输入登陆账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

三、提交补助信息

汽车企业进入系统,录入领取补助车辆信息并提交。

四、环交所审核

环交所对汽车企业提交的初始信息及时进行验证审核,每周末发布审核结果。汽车企业可随时登陆系统对审核结果进行查询,对未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五、提交审核材料

车辆补助信息审核通过后,汽车企业依照《细则》规定,及时将车辆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提交至环交所(代办人需携带汽车企业的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环交所现场审核材料,根据提供的纸质材料,与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对比。审核通过后,代理人须在确认单上签字。

六、补助申请报送

环交所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审核合格后待发放补助数据统一上报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资金审核拨付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则兑付补助资金至相应的汽车企业账户,并将数据提供给环交所。

八、信息确认和档案整理

环交所将补助发放情况在网站信息系统进行标记,确定已发放补助的车辆信息,同时对已发放补助车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page]

京财经一〔2016〕52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加快纯电动客车的推广应用,现就我市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纯电动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本市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纯电动客车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职责分工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委办局推动纯电动客车的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纯电动客车。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在中央补助基础上,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6年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材料及补助流程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

汽车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纯电动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补助资格。

北京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将汽车企业申报、环交所审核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市财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到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表 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150≤R<250

R≥250

Ekg<0.25

42

50

0.25≤Ekg<0.35

38

46

0.35≤Ekg<0.5

34

42

0.5≤Ekg<0.6

30

36

0.6≤Ekg<0.7

24

30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电动汽车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

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GB/T 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按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中定义: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shichang/4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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