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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购买新能源汽车办法发布 占比不少于30%

正如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所说,电动汽车的好消息果然是层出不穷。国务院通告9月1日新能源汽车减免购置税之后,政府机关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也下发了。由于此前政府和公共机关的公车采购中,只有鼓励采购新能源汽车的原则性意见,此次却直接给出了更新比例要求。这一方案的出台将会加快政府、公共机关采购新能源汽车的速度,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再添动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7月13日刊登消息,《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印发。主要内容包括,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88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此外,其他省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方案》还要求政府和公共机关配建相应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方案》强调,所谓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车。城区以纯电动汽车为主,高寒地区可以采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另外,价格也有限制,要求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此前,政府、公共机关采购新能源汽车并没有独立的管理办法,归属于公务用车采购管理。2011年出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同年出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规定,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并且车型要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选择。本次《方案》称,车型要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没有在提及要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选择。

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此前在北京表示,关于电动汽车的“利好消息一定是层出不穷”。

7月8日,中国工信部部长苗圩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清华大学共同出席“中德电动汽车充电项目”发布活动,并发表讲话。苗圩透露,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的鼓励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李刚处长同一天在清华大学透露了中国政府即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首先,继续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规划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用电价格政策,推进充电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其次,鼓励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回收等领域。

第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领域。加大公交车、出租车、城市客运、环卫、物流车、公安巡逻等领域推广力度,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政府机关及公用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即前述《方案》)。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推广补贴政策,改革公交车燃油补贴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减免税政策(购置税免征已经落实),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鼓励政策,等等。

第一电动网新闻图片

《方案》的出台将加快政府机关采购新能源汽车的速度。

以下为《方案》全文: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机关中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为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二)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三)应用范围。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3.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4.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5.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当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6.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7.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淘汰报废黄标车工作。地方政府按照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9.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10.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运营企业支付费用。

12.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工作,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用车单位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国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2015年开始,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本省(区、市)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在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内实施;各省(区、市)将新能源汽车各年度购买比例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shichang/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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