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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的八个亮点

邱锴俊

  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终于落地。日前,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和具体的补贴额度(参见:四部委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细则)。第一电动网对比了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和上一轮政策,总结出八个亮点和一个缺憾。

  亮点一:推广目标大幅提升

  《通知》提出,2013-2015年,参与推广的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此前的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十城千辆”工程要求,每个城市的推广目标是1000辆。

  另外,此次推广不以单一城市为推广单位,能激活城市圈内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共用共通。推广的城市和区域也没有设置数量限制,应当会以申报城市和区域的情况灵活确定。

  亮点二:30%底线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此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地方保护主义大行其道,外地车企难进试点城市。《通知》要求,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这跟此前的仅是提出描述性的要求不同。此前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规定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政策中,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从实际的采购和推广情况看,这些描述性的语句约束力不够。

  亮点三:30%比例要求确保公共领域率先使用

  2009年启动的”十城千辆”工程,目标就是在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但无硬性要求。此次《通知》明确,推广区域或城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30%的比例要求,可以确保公车采购及其他公共领域的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另外,物流车和环卫车的推广各城市一直良莠不齐,如果30%的比例落实,各城市的物流车和环卫车将会有大发展。

  亮点四:推广城市设淘汰机制

  此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政策,尽管要求试点城市提出目标,但无惩罚机制。在25个”十城千辆”试点城市中,有的城市在试点结束时仅有百余辆新能源汽车推广,远逊于目标。

  《通知》此次规定,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亮点五:中央通过车企注册地发放补贴

  此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通过车企销售行为发生地政府发放,比如车企在杭州卖车,就向杭州当地政府申报。这一举措让外地车企进入试点城市时,面临补贴申报流程的顾虑,也刺激了地方政府照顾本地企业。《通知》此次明确,生产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亮点六:补贴退坡机制

  用财政补贴拉动行业进步本属不得已而为之,另外也会助长企业依赖补贴,因此应该明确目标和退出机制。《通知》中称,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亮点七:乘用车补贴以里程为单位

  此前的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政策中,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尽管一般而言,电池能量和里程成正比,但并不能直接替换。而且,此前只要电动汽车的电池超过20千瓦时,就能拿到6万元补贴。但是按照《通知》,纯电动乘用车里程8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下每车只补贴3.5万;150公里以上、250公里以下每车补贴5万;250公里以上的才能补贴6万元。如果车辆要拿到最高补贴,必须提高里程至250公里以上,此举将引导车企提高里程,降低消费者的里程焦虑。按此标准,目前只有比亚迪e6能够拿到最高6万元的补贴。

  亮点八:中型纯电动客车获补贴

  上一轮补贴政策中,只有10米以上的纯电动公交可以获得补贴。本次政策中,6米-8米的纯电动客车可以获得30万元补贴;8米-10米的可以获得40万元,10米以上的公交车仍然可以获得50万元,这与上一轮的标准一致。中型客车加入补贴行列,增加了公交公司的选择,特别是一些地铁建设较为发达的城市,可以用中型客车接驳地铁等交通。

  缺憾一:基础设施补贴政策不明

  上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中,基础设施的缺少就被认为是推广不力的原因之一。本次的《通知》中,没有提及基础设施的补贴政策,仅仅提出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但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还需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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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邱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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