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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电动车主自建充电桩 按居民电价收费

新闻晨报 综合报道

  昨天,由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公布,私人用户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交流充电桩,而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居民电价收费,可享受峰谷电价。

  鼓励免收自建充电桩服务费

  办法适用于示范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投运的充换电设施,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即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办法鼓励电力等企业组建专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30%的财政资金支持。

  对于充电用电费用问题,该办法明确,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收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参照本市工商业电价收费(学校、养老院仍按原用电性质收费)。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可享受峰谷电价政策。

  服务费用主要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水平,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管。示范期内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服务费用给予优惠;对自建自用、自建专用的充换电设施免收服务费用。

  小区物业应配合建充电桩

  对于部分用户因和物业、业委会等难以达成统一意见,在小区建设充电桩受阻。办法表示,要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深入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桩设施,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交流充电桩。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有固定停车位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支持、配合建设充电桩。

  很多市民还担心电动车如果在公共区域没电了,找不到充电设施。对此,办法表示,用户在购车时,可向汽车经销商提出1-2个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地点建议,汽车经销商应定期向交通和道路主管部门反馈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区域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

  办法还透露,根据本市电动汽车应用情况和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示范区暂包括2个大型示范区和6个中小型示范区。2个大型示范区为嘉定国际汽车城、崇明岛,6个中小型示范区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杨浦新江湾城、闵行交大校区、奉贤南桥新城。

  此外,对符合《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的私人用户,凭充电桩备案登记表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具的确认凭证,在示范期内其1个自用充电桩可享受业扩增容费免收政策。

  [实用链接]

  如何申请、安装

  一、用户向市电力公司提出业务征询,征询时所需材料:身份证、房产证、固定车位产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市电力公司电动汽车服务公司受理征询后,会在10个工作日给用户初步的充电桩用电可行性方案答复。

    二、业务征询答复具备公共充电桩安装条件的用户,可向电动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充电桩(群)安装申请。申请时所需材料:用户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物业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充电桩型号及用电容量。

    三、充电桩接电安装:通过安装申请后,电动汽车服务公司将会与用户取得联系,确定各项协议并安排接电安装。

  提醒:用户可前往市电力公司电动汽车服务公司充电桩业务服务网点专柜办理相关业务,网点也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服务网点地址: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218号-1临);上海市电力公司沪西供电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56号)。申请咨询热线:用户对充电桩用电业务有任何疑问可致电上海市电力公司95598客户热线电动汽车专线进行电话咨询。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综合报道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shichang/1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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