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准入条件》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加快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
铅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力、银行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但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较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规范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的发展,《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企业应远离各类环境敏感区,且具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新建、改扩建、现有和单纯极板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
《准入条件》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封闭式的生产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员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并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准入条件》强调,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准入条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环境污染,提升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集中度,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 编辑/董海荣 )
来源:消费品工业司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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