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与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普莱德”)之间关于业绩补偿的矛盾备受关注,6月27日晚,东方精工发布公告显示,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对普莱德年审过程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普莱德管理层提供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未更正错报做出了审计调整建议。东方精工直指普莱德通过获取宁德时代返利年底突击利润,向福田汽车代售产品不具备商业实质,对北汽新能源确认的两笔收入不符合商业实质且存在明显跨期收入确认行为等问题。
业绩补偿现争议
4月17日,东方精工发布2018年年报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普莱德2018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亏损约2.17亿元,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77亿元。根据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即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2016年至2018年普莱德累计扣非后净利润金额为9.98亿元,而普莱德2016年至2018年的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须向东方精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但在东方精工年报及相关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普莱德原股东暨业绩补偿义务人、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与东方精工之间关于2018年度普莱德净利润、2016年至2018年普莱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等产生分歧和争议,5月6日,普莱德部分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未参加)在未经普莱德董事会批准、未获得普莱德股东确认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召开媒体发布会,5月8日,普莱德又发生服务器遭受黑客攻击导致部分资料损毁丢失,东方精工与普莱德之间的争议逐渐公之于众,并引发广泛关注。
东方精工介绍,2月27日,普莱德管理层向东方精工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份净利润约为3.1亿元但仅加盖普莱德公章,无普莱德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普莱德2018年度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对普莱德年审过程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普莱德管理层提供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未更正错报做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获取宁德时代返利或为年底突击利润
在东方精工发布的公告中,显示,宁德时代是普莱德原股东、业绩承诺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之一,直接持有东方精工6.20%的A股普通股,同时也是普莱德历年来的第一大供应商,是普莱德在新能源动力电池系统关键配件即电芯的唯一供应商。普莱德获取来自宁德时代的返利按照“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式进行返利。
但普莱德管理层在2019年2月27日提供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宁德时代返利存在以下异常情形:
一是2018年度普莱德所获取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均异常。普莱德管理层在2019年2月27日提供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宁德时代返利金额为3.9亿元,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明显高于2017年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并明显高于2016年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
二是年底突击签署第三份返利合同约2.77亿元,但无合同编号。根据普莱德向立信会计师提供的资料显示,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共签署了三份与2018年业务有关的返利合同,涉及返利金额共计约为3.94亿元。其中,签署日期在2018年9月的两份返利合同涉及返利金额合计约为1.17亿元,均有合同编号;第三份返利合同涉及返利金额约为2.77亿元,合同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无合同编号。
三是确认返利后2018年度普莱德销售毛利率异常。普莱德管理层在2019年2月27日提供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显示:2018年度其动力电池系统的销售毛利率约为19.71%,远高于2017年度销售毛利率12.91%和2016年度销售毛利率11.74%。2016年-2018年期间,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毛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但2018年普莱德动力电池系统的毛利率不但未出现下降,反而大幅度上升。
因此,东方精工指出,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在2019年1月签订的2018年第三份返利合同,存在普莱德年底突击利润的嫌疑,相关返利交易的公允性存疑。
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产品不具备商业实质
公告还显示,北汽产投持有东方精工6.47%的A股普通股,北汽产投和福田汽车的控股股东均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产投和福田汽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北汽产投和福田汽车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也同为普莱德业绩承诺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东方精工介绍,普莱德从2017年开始向宁德时代购买动力电池再销售给福田汽车,但普莱德代销宁德时代的产品并没有由普莱德完成实质性研发、采购、生产、质检、仓储和物流等必要环节,普莱德2018年确认的相关代售业务销售毛利率远高于普莱德当年自产自销业务的毛利率,该交易不符合商业实质。
同时,2018年普莱德账面确认对福田汽车之下属子公司研发服务收入约为2358.49万元,确认相应成本为978.75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但该合同于2018年底签署;该研发服务收入的毛利率高达54.69%,且多个明细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与预算金额差距较大;2018年度普莱德累计向福田汽车下属子公司销售该研发项目的产品数量仅为52套,销售收入仅为774.58万元,投入产出效率低,不符合商业逻辑;截至2019年4月30日,普莱德仍未收到该研发项目的相关款项,因此2018年度普莱德对福田汽车下属子公司确认的研发收入缺乏真实性的说明。
普莱德对北汽新能源确认的两笔收入存疑
公告显示,北汽产投持有东方精工6.47%的A股普通股。北汽产投和北汽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均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产投和北汽新能源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北汽产投和北汽新能源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
东方精工指出,普莱德与北汽新能源在2019年1月签订了两份《零部件开发合同》,合同金额为1034.48万元(不含税),普莱德开具的发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普莱德于2018年12月28日确认模具费收入1034.48万元。北汽新能源以前年度并未为普莱德承担模具费用,根据普莱德管理层提供的该模具研发成本明细,该研发模具的实际成本费用为378万元。该笔收入的毛利率高达63.45%。
同时,普莱德与北汽新能源在2019年3月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普莱德实际发生某测试费以及样件费用金额为2876.51万元,北汽新能源承担其中的50%,金额为1438.26万元(含税)。普莱德在2018年12月底开具发票1311.58万元并确认当期营业收入。根据普莱德管理层提供的测试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项目尚未完成测试验收。
因此,2018年普莱德对北汽新能源确认的两笔收入合计2346.06万元不符合商业实质,且存在明显跨期收入确认行为。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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