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主管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的准入要求明确,在产品技术要求层面,要求明显提高。
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研究起草发布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参见: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准入办法征求意见 不得生产内燃机车),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生产准入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与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参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2012年7月1日公布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相比,对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管理、产品规格、安全标准做了更细致的说明,要求要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
这两套规则不同的是,旧规则是在汽车生产企业已经具备乘用车生产资质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因此许多项目已经有基础,不必再做规定。而新规则是对还未具备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因此在企业准入的条件方面,条款较多。新政策的产品要求明显高于2012年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参见: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正式发布),比如核心指标从“双80”(指续航里程和百公里最高时速)提高到“双100”。
以下是新旧规则的详细对比:
新规则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
旧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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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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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中国境内注册 |
中国境内企业;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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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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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范围 |
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 |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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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研发要求 |
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 |
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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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要求 |
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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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要求 |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
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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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产品要求 |
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试制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检测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现行汽车标准,并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
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注:并非试制产品,指所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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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要求 |
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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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要求 |
具备与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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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项目要求 |
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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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要求 |
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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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要求 |
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的担保合同。项目建成后如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企业退出、破产,无法正常履行所承诺的社会责任时,由担保企业负责承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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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承诺 |
项目经核准后,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并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 |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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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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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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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有效期 |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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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管理 |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产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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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 |
<4座,4-5座 |
5座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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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功能、人员安全 |
车载储能装置碰撞、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符合GB/T 18384相关要求 |
车辆启动、车速低于20km/h时,能够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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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碰撞安全 |
碰撞试验。符合相关碰撞标准要求及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
按照QC/T 480 进行操纵稳定性测试,其指标应满足QC/T 480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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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安全 |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标准要求以及电池准入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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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性能一致性 |
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的可靠性试验后,其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参照GB/T 18388进行试验。 |
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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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一致性 |
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的可靠性试验后,充电完成并静置10分钟,所有动力电池单体电压值(V)最大差值不超过0.05V或者续驶里程衰减率低于10%。通过电池管理系统或上位机读出每个单体电池电压值(V),计算最大差值绝对值。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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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长≤4000mm |
车长>4000mm |
所有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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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座 |
4-5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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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车速(km/h) |
>100 |
>120 |
>120 |
30min最高车速,不低于80km/h |
0-50km/h加速时间(s) |
<5 |
<5 |
—— |
0km/h-50km/h,加速度不超过10s |
0-100km/h加速时间(s) |
—— |
—— |
<12 |
50km/h-80km/h加速度不超过15s |
综合工况纯电续驶里程(km) |
100-150;151-200 |
100-150;151-200 |
150-200;201-250;251-300;>300 |
按照GB/T18386测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大于80km |
整备质量(kg) |
≤750;≤850 |
≤1000;≤1200 |
≤1400;≤1600;≤1800;≤2000 |
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包含电池箱和箱内部件)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不宜大于30% |
能量消耗率(综合工况每百公里电耗)(kWh) |
<8;<10 |
<12;<14 |
<16;<18;<20;<22 |
无 |
制动能量回收 |
城市工况下制动能量回收对续驶里程的贡献率不低于1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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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容积 |
无 |
对于4座及5座车辆,按GB/T19514 测量,行李箱溶剂不宜小于0.3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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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坡性能 |
无 |
车辆通过4%坡度的爬坡车速不低于60km/h;车辆通过12%坡度的爬坡车速不低于30km/h;车辆最大爬坡度不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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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启动性能 |
无 |
车辆在-20度+-2度的测试环境温度下,浸车8h后,应能正常启动、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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