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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低速电动车 政府需主动改变观念

中国汽车报 杜芳慈

近期,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制定了协会认可的地方标准,引起了业内关注。关于低速电动车是否需要制定标准?或者说应当制定什么样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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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低速电动车的归属范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政府均应予以管理。因为其使用均会涉及到危害公共利益,即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其在使用时会面临污染环境、能源消耗及道路资源的合理使用问题。为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政府必须制定有关法律、技术法规(我国为强制性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汽车、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在北京等大城市送快递普遍使用)和电动自行车,均属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因此予以管理应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不容推辞。目前,对已保有上亿辆的电动自行车,在大城市也已普遍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和保有量越来越大的低速电动车,仍缺少相应的管理,这是政府缺位管理的一个典型表现,笔者希望政府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尽职尽责,尽快完善各项管理。

其次,要正确看待低速电动车辆。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的界定,最根本的是新能源汽车不直接使用石油产品,由电或氢作燃料,目前主要是用电能。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使用的也是电在替代石油产品,使用时不排放污染物。另外,涉及的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也与新能源汽车完全相同。

仅就污染而言,设想一下,如果全国没有上亿辆电动自行车、普遍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和保有量越来越大的低速电动车,而是转由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汽车代替,其所造成的排气污染将难以想象。因此,在新能源汽车尚不能大量使用的情况下,支持这些车辆的发展和规范及使用,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减轻大气污染、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还应区别对待标准的制定。在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文件,我国则将其混为一谈。把发达国家由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叫做强制性标准,对低速电动车(以下不再重复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而言,政府应从定义直至安全、污染控制(由于低速电动车使用时不排放气体污染物,因此政府应控制电池生产和回收的污染)、节能等方面制定强制性标准,并对其在道路上的行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涉及公共利益以外的要求,则由工业界和企业制定相关标准,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证互换性、提高效率等),对低速电动车标准是否应和汽车、摩托车标准相同的问题上,正像汽车和摩托车标准不同,乘用车和商用车标准不完全相同一样,不能简单的认为应和汽车相同或简单认为和汽车完全不同,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低速电动车最高车速远低于汽车,碰撞要求就应放宽。又如一些基本的安全要求,如后视镜、灯光等许多方面可以和汽车一致。

最后,要审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在发达国家,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企业的工商注册,正常纳税,企业产品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等,没有对企业投资规模的管理和企业身份的限制(如非汽车企业不准进入汽车行业),对产品的管理,落实在企业生产的每一个产品均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没有对企业拥有什么设备或检测仪器的限定。因此,我国现行的企业准入不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政府制定的企业准入在产品管理方面超越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职能范畴,必须予以改革。政府在管理企业生产的每一个产品均应符合技术法规方面能力很差,也没管好。于是就想出了企业准入这个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办法,其大大阻碍了生产力释放和产业发展。笔者希望有关政府部门正视这个问题,尽快借政府改革春风全面改革汽车行业的企业准入。

(作者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杜芳慈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pinglun/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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