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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车位, 2/3业主阻碍安充电桩? 厦门车主胜诉全记录!

2019年8月,家住厦门集美XX新城的车主张先生购买了一辆特斯拉电动汽车,在9月顺利完成了提车事宜。当时,随车有赠送一台特斯拉的家用交流充电桩,以供张先生安装在车位旁作日常补电使用。

然而,等到张先生向物业提出安装充电桩的申请时,却遇到了重重困难并展开了自己漫长的维权之路。

张先生在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有长租一个车位,并且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租期3年。原车位产权人亦支持张先生安装充电桩,此条件已经满足了国家对于报装充电桩的车位要求,然而却还是遇到了下面漫长的维权之路:

Ø  关键节点情况:

1)   向电力部门提交了申请,电力部门受理安排了专工场勘测符合电表安装条件,但是在供电局安装电表时物业反悔已有安全隐患及需要进行过半业主同意的理由为阻拦表示不允许安装。

2)   张先生、特斯拉安装服务商积极与物业联系预约时间沟通的情况下物业爽约不同意见面, 12345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物业在接到投诉压力情况下表示希望张先生撤诉并口头同意安装充电桩

4)   可是电表安装完成后,物业再次出尔反尔,无理由不允许安装,随后在2019年9月-12月期间,多次向12345提出申诉未果,投诉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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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长达将近2年的合法维权,张先生拿起法律的武器,终于在2021年4月7日成功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长租车位成功安装了充电桩。

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个人充电桩安装的政策显而易见,历史永远不会开倒车。

Ø法院判据支持划重点:

“安装充电桩占用公共区域资源,需要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怎么破?

答:业主有权合理利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约定业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共用建筑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共用设施和共用场所(地)的权利,不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业主自治约定。

“长租车位就没有权利安装个人充电桩”—怎么破?

答:本案中,原告张先生系长租车位的合法使用人,在自用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是其使用电动汽车的合理需要,充电设施的安装涉及布设电线等,必然需要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但原告的利用行为系为提升其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并未影响其他业主车位的使用,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安装充电设施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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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街道办二次处理意见书)

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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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电力部门安装好电表且预留一定的电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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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车位及安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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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一审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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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二审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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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车位租赁合同)

攻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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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完成安装,充电桩通电照片)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电动汽车用户联盟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kol/14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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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户联盟

讲述电动汽车用户的故事,为用户服务。创办人蒋保信为原第一电动网主编、《凤凰周刊》记者,个人微信号是472449189,添加请备注身份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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