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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让安充电桩?告他丫的!起诉状模板在这,拿走不谢

编者案:

【最近,越来越多的“安桩困难户”决定起诉物业了,但又苦于不知道起诉状该怎么写,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个模板。

这个模板是理想ONE车主凡人大叔写的,有关他的事迹,可看这篇文章:物业不让安充电桩,我没请律师却打赢了官司,激动得想哭!

凡人大叔起诉状模板原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XXXXXXX,电话:XXXXXXX

被告:XXXXXX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XXXXXX,公司地址:XXXXXX。邮寄地址:XXXXXXX,电话:XXXXX收件人:XXX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XXXXX物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原告购买XXXXXXXX住房1套,并购买了地下停车位,与被告签订《XXXXX花园地下车位管理协议》1份。协议第六项第3条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相关法规执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2月27日,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1辆,该车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原告要求XXX物业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物业以安装地下充电桩比较危险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原告认为,虽然原、被告在《XXXX花园地下车位管理协议》中未对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事项进行约定,但发展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6年发布的第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的第六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第7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锡政办发〔2017〕5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推进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对具有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实现全部小区电源条件到车位,落实电动汽车整车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一车一桩’,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实现全部小区的公共管理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盖章

x年 x 月 x 日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电动汽车用户联盟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kol/13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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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户联盟

讲述电动汽车用户的故事,为用户服务。创办人蒋保信为原第一电动网主编、《凤凰周刊》记者,个人微信号是472449189,添加请备注身份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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