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在增多,部分消费者认为自己遭遇了“买车变租车”的骗局,部分消费者因为逾期支付租金成为被告,同时,有部分消费者在租赁期间将汽车转卖第三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涉及欺诈?法院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判决?
凭借着首付门槛低、交易便捷等优势,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在我国汽车市场的渗透率近年来不断提升,车好多集团旗下毛豆新车、大搜车旗下弹个车等平台也在不断扩展市场。但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及相关平台不断发展的同时,因消费者对该模式缺乏认识而引发的投诉,甚至是诉讼,也在增加。
裁判文书网显示,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在增多,部分消费者认为自己遭遇了“买车变租车”的骗局,部分消费者因为逾期支付租金成为被告,同时,有部分消费者在租赁期间将汽车转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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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涉及欺诈?法院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判决?根据对这些诉讼案例的不完全统计,部分消费者关于请求法院判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欺诈的诉求,均未获得支持;而部分消费者在租赁期间将汽车转卖第三方的行为也被法院判定为不享有汽车产权;此外,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平台状告部分消费者逾期支付租金的案例,法院也判处消费者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这意味着,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并非“买车变租车”的骗局。
实际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很早就被纳入监管,银监会2008年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该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汽车融资租赁是否欺诈?
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一件事或许是,汽车融资租赁是不是“买车变租车”骗局,是否涉嫌合同欺诈?
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对李某和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来看,消费者李某状告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欺诈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判决书中原告李某的表述,在2018年4月,李某通过“弹个车”购买了一辆车,约定方案为“先用12个月”;2019年3月,李某在购车一年后,发现自己不是所购车辆所有权人而是车辆承租人,于是李某状告大搜车昆明分公司、大搜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和两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并让两被告退还已付购车款。
李某称,自己在事后知晓车辆是出租给了自己而不是出售;“此前支付的首付及月供不是购车款,系车辆租金”;“先用一年买卖合同实际是先租一年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还称,在交易过程中,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理由为大搜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融资租赁产品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违约风险及成本,并利用虚假广告让自己误以为双方实际为分期贷款购车的买卖关系。
对于该案,法院指出,争议的一大焦点在于,大搜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法院综合所有证据判定,李某主张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实际上,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也可以称为“以租代购”,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不同的是,该模式是把汽车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消费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之后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车辆残值购买该车辆。消费者租车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租赁平台;等租期满了,完成过户后,汽车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消费者。
消费者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可以享受到汽车融资租赁带来的首付门槛低、审批快、还款方式灵活等便捷。但是,因为汽车融资租赁消费方式在我国兴起时间短,部分消费者对该模式下的产权归属、金融方案仍有误解,甚至认为自己遭遇了“买车变租车”骗局。
产权到底归谁?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下的产权归属,几乎所有平台都在官网强调,消费者在租赁期间不能发生承租人变更,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想要办理过户手续必须在车款结清后。
根据一份由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原告魏某和被告肖某于2018年6月达成车辆买卖的口头协议后,魏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肖某转账购买一辆长安品牌汽车,双方还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但在2019年5月,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将该车辆开走,原来,该车辆很早就注册登记在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肖某并不享有该车的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
对此,法院指出,肖某隐瞒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将无处分权的车辆出卖给魏某,此前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且该车辆买卖合同损害了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利益。
另外,裁判文书网上的多份判决书显示,不少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起因是消费者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而这些诉讼的判决结果显示,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关于消费者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求,一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周某之间的一场官司显示,瓜子租赁公司与周某于2016年12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周某承租一辆汽车,双方约定按36期支付租金。但在在交付第21期租金后,周某一直拖欠剩余租金,为此,瓜子租赁公司将车辆收回,并要求周某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对于该案,法院判处被告周某支付瓜子租赁公司主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
资料显示,前述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份判决书依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车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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