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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拟修改,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拟修改,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新春之后,汽车行业迎来第一个政策变动

工信部2月10日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规定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涉及“设计开发能力”的8项要求;改为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从“设计开发能力”到“技术保障能力”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电动汽车观察家》尝试为您分析。

1

研发要求和生产要求分离

查看修改前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对设计开发能力要求非常多。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共17个条款,8个否决项(否决项意味着必须)。而“设计开发能力”项下,就有8个条款,其中3个是否决项。

比如,第一项的主要内容包括: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应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并能完成以下工作:

(1)整车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调试、标定;

(2)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的匹配、电器附件的匹配;

(3)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

不过,在取消“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同时,修改后的规定,也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都是否决项。主体内容,是要求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还能够对整车和自制部件有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具体如下:

技术保障能力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从技术保障能力来看,要求的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把控能力,主要确保的是生产品质和一致性,测试能力也是为了保障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汽车产品所需的技术要求。

总体而言,这样的修改意味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以不具备自有的设计开发能力,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就行。

2

可能性1:

为代工开路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一个可能性是,为传统汽车生产企业给新能源研发企业代工开路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如果是新建新能源汽车企业,无论是在2019年之前发改委项目审批时期,还是2019年之后地方备案时期,本来就有严格的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满足工信部的准入要求并不难。

只有原本就具备汽车生产资质,但没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才可能在这一问题上遇到障碍。传统企业在做汽车企业准入时,同样也有复杂的“设计开发”能力要求,但是针对传统汽车,并不针对新能源汽车。

在新能源汽车上无设计开发能力,又想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传统车企,更大可能性是为其他企业代工,尤其是为新造车势力代工。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拟修改,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江淮蔚来是传统车企给新造车企业代工的代表

中国汽车管理政策原本判定代工非法,但在近两年改变态度。

2018年12月6日,工信部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下称“准入办法”)中,明确鼓励车企间,或车企和研发企业间代工。2019年6月1日,准入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表示,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企业及产品准入。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拟修改,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这一条款的逻辑是,研发设计能力在其他企业即可,并不一定要在代工企业。因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改,能够对应这一条款要求。

汽车主管部门一直表态要出台代工管理办法。工信部部长苗圩在2020年百人会高峰论坛上表示,汽车委托加工生产的有关细则还处于研究制定阶段。

2019年6月,有传闻称拟定中的代工管理办法草案,对寻求代工的企业提出很高的门槛,包括:

○寻求代工的车企,过去3年内,在国内的研发投入至少达到40亿元人民币;

○过去两年,全球纯电动乘用车销量至少达到1.5万辆;

○代工合同至少签3年,同一地点的代工年产能至少达到5万辆;

○被代工企业需有或高达数十亿人民币计的实收资本

……

这一草案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如果照此执行,新造车势力想要代工,也是难上加难。

但是,新造车势力想要单独申请各地发改部门备案,再做工信部准入,同样受制于《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的高门槛,因此大多走向代工或者整合现有汽车生产资质的道路。

如果代工之路通畅,相对于整合现有汽车资质,是新造车势力量产更加快捷而且低成本的办法。

3

可能性2:

为外资独资企业开路

另一个可能性是,这一修改针对的是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企业,修改动力来自外方的意见。

一位曾参与汽车管理政策制定执行的专家说,关键是,如果政策要求企业(包括中外)具有设计开发能力,就要有核查的具体标准和验收、证明的办法。管理部门制定的初衷是促进企业提高研发能力,但外资会担心,知识产权等核心信息被中方所知。

原规定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体现的是主管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保障产品安全、品质的初衷。对此,哪怕是外资企业恐怕也不会反对。但是,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条款具体而琐碎,未必符合不同企业的情况。

比如,原来的审查要求企业掌握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更为关键的是,原来准入规定中对于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证明材料,会让外方产生核心商业机密被窥探之感。

比如,在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填写的准入申请书中,需要列明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还需要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甚至需要提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清单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以及设备原值。

光是列明这些内容,就已经包含了不少研发信息,如果主管部门还要在现场核查中对照这些要求的细节,那么可能更让外方担心知识产权外泄。

附件4这些需要填写的条款,都在征求意见的修改当中被删除了。

近两年,在中外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中国汽车工业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汽车产业合资企业股比放开的时间表。2018年,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取消;2020年,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将取消;2022年,燃油乘用车合资企业外资股比限制也将取消,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第一家外商独资新能源汽车企业,那就是特斯拉

2019年11月12日,工信部第325批公告,特斯拉上海工厂已经进入,意味着特斯拉获得企业准入。第326批公告中,特斯拉上海工厂的首个产品TSL7000BEVAR0也获得了公告,意味着特斯拉获得了产品准入。特斯拉这款车型可以生产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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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进入325批公告

特斯拉2019年1月7日,在上海临港开始建设工厂。仅用不到1年时间,特斯拉走完了上海当地项目备案、环评等多项行政手续,以及工信部的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这一速度,按中国地方政府、中央主管部门常规的流程,是不可能完成的。由此,很多意见认为,特斯拉获得了“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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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上海工厂外景

特斯拉之后,预计会有更多外资企业将尝试在华设立独资新能源汽车企业。“设计开发能力”项目要求的取消,应该会让外资不再担心核心技术为中方所窥探的问题,加速他们在中国的新能源汽车独资步伐。

本次征求意见到2020年3月10日截止。(完)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电动汽车观察家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kol/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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