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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管理,菏泽将全面禁售限行超标低速电动车

宋爱菊

8月1日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将对菏泽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二轮车登记管理,严禁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在城区规划设定限时限行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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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整治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生产源头监管。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是严格销售源头监管。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超标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超标电动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超标电动车现有存量。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电动车商户的通告,严格电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电动车。

三是实行二轮电动车登记管理。对二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并发放登记号,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免费登记。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购买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

四是逐步规划、设定禁行路段和区域。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实施劝导、劝退、教育,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予以处罚。

菏泽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李合力介绍目前菏泽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共26家,全市从事电动车销售的企业674家,个体工商户1151家,城区电动车保有量超过30万辆,其中,绝大多数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在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

另外,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冲闯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随意停车及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多发,极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和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菏泽市公安局在前期赴徐州、南宁、忻州、日照等地市考察学习电动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菏泽市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据李合力介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工信部目录不具备机动车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等,均将列入此次整治的范围之内。

业内资深观察人士向第一电动表达看法称,如今距离低速电动车国标出台承诺时间仅剩一个月,菏泽作为低速电动车销售大区被先行试点最严管理,或与低速电动车国标临近有关。对此,第一电动将持续关注新国标动态并跟踪报道。

附:《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在菏泽市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对二轮电动车实行登记并发放号牌。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购买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等。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免费登记。

二、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四、禁止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运营、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五、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

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六、在禁行路段和时段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查处。

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全面清理城区内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现有存量。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经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者、铺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木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宋爱菊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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