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成都市经信委发布《关于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申报对象为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补助标准为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关于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成经信财〔2018〕51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市经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地补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
二、申报条件
在本市销售,且2016年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辆状态为正常(不含逾期未检验、报废、查封、被盗抢等状态),并已完成2016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第一批)的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车辆除外)。
三、补助标准及对象
(一)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二)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
四、申报、转报时间和受理单位
(一)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于2018年5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转报时间及受理单位。各区(市)县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转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
五、申报和转报要求
(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按照《关于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43号)中附件2准备。
(二)转报要求。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辖区内企业或者经销商申报,并会同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对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按照《关于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43号)中附件3、4、5准备转报材料。
(三)时限要求。请严格遵守申报和转报时限,逾期未申报或转报的,均视为放弃,由逾期者承担相关责任。
六、咨询电话
(一)市经信委汽车产业处:杨祝庆;61881638
(二)市财政局企业处:黄羽;61888632
(三)市科技局高新处:冯薇;61881731
(四)市发改委环资处:赵森;61886133
(五)市公安局交管局:陈涛;8785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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