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对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计划类别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股权资助或贷款贴息扶持方式。
二、资助对象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或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三、资助额度
(一)股权资助方式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3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在线申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网址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guide?code=90002500669396609313440300。完成在线申报后,无需再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六)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七)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等详细参见申报指南(附件)。
五、申报时间
在线申报时间:2017年12月21日9:00至2018年1月11日18:00;
六、咨询电话
新能源产业,88101248;节能环保产业,88103062。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2、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0日
深圳市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一)支持领域
1、智能电网。
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等。
2、太阳能。
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3、核能。
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4、风能。
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5、生物质能。
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6、储能电站。
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7、新能源汽车。
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8、页岩气。
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申报条件、材料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3)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4)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①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如项目涉及工业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应明确列出相应金额);
②建设投资估算;
③分年投资计划表;
④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⑤申请市政府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和房租租赁费等。项目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须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股权资助项目要求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之和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8)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相关附件
3、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项目单位已与银行签订针对本项目的贷款合同,请一并提供合同文件,其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二项);
(10)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1)近3年项目单位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2)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3)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4)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5)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6)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7)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8)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4)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
注意事项: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2、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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