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昆明市交警支队举行。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于2005年制定并颁布实施,其间于2011年和2015年作了两次小的修改。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23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275.8万人,较2005年相比,11年时间,机动车增加了162.34万辆,驾驶人增加了184.75万人。随之而来的高发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问题越发突出,不仅制约昆明市道路交通发展,也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为此,昆明市交警支队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对《市条例》作出全面修订。此次修订采取了“废旧立新、全面修订”的立法形式,共计九章121条,分别就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
此次修订最大亮点,在于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只有通过评审进入昆明市准予注册登记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允许在昆明市销售、注册登记。
据不完全统计,昆明市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250万辆,遍布昆明城区的各个角落,已成为昆明人主要的出行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多次被曝光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形成无章、无序、无规的行驶风格,成为影响城市交通文明的顽疾。
针对电动自行车乱象的问题,全面修订的《市条例》规定,在昆明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体质量、最高车速等只有符合国家标准,才能进入市内准予销售、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才可以销售。听证会代表张楠对该规定表示支持,同时建议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的处罚力度,对行车人多进行宣传教育,引导文明行车。
将“老年代步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对于它到底能不能上路受到热议。听证会代表肖娅娟说,目前老年代步车的安全性能、车辆结构等无法检验,车辆不上牌,行车人无驾驶证,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全面修订的《市条例》明确“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凡是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都不能在昆明市内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工商部门应该严把监管关,杜绝“老年代步车”的销售。
此外,对于“老年代步车”这一突出问题,《市条例》规定,驾驶相关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检查、调查,采取锁车窗、冲卡或弃车逃跑等手段阻碍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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