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工信部连发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9月8日财政部通报的苏州金龙、河南少林客车、奇瑞万达贵州客车、深圳市五洲龙等4个骗家典型案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四家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为对4家骗补企业的行政处罚原文:
工信装罚〔2016〕002号
被处罚企业: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6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和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信装罚〔2016〕003号
被处罚企业: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南路001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5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252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中有200辆实际安装的电池品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SLG6720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6660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LG6720EVG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LG6660EVG1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等2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信装罚〔2016〕004号
被处罚企业: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888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3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27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WD6602BEV型纯电动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WD6602BEV型纯电动客车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信装罚〔2016〕005号
被处罚企业: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103号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4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54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你公司生产的FDG6112EV型纯电动客车和FDG5020XDWEV1型纯电动流动服务车等2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FDG6112EV型纯电动客车和FDG5020XDWEV1型纯电动流动服务车等2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此前,据媒体报道,财政部公示的5家新能源汽车骗补企业之一,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所受处罚最为严厉。现其公司高管因涉嫌诈骗已被逮捕,案件预计于2016年12月开庭审理。作者获得的警方文件显示: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吉姆西)实际控制人杨水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正式逮捕。同时被逮捕的还有吉姆西管理层另外两位人士和一位苏州市车管所人员。
新能源汽车骗补核查2016年年初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之下广泛展开,四部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1月底曾赴重点省份核查,财政部亦于2月份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
9月8日,财政部召开新能源汽车补贴吹风会,会上曝光5家骗补车企名单,对恶意骗补情节最严重的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取消其中央财政补贴资格,2015年生产的全部车辆中央财政不予补助,追回2015年度预拨的全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整车生产资质。对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追回2015年度2416辆违规上牌车辆获取的中央财政补助预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问题金额50%处以罚款。同时,自2016年起取消上述4家企业中央财政补贴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问题车型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予以剔除。对上述4家企业2015年生产销售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由当地监管部门逐一严格审核后重新申报,确无问题的车辆可按原政策中央财政继续予以补助。上述4家企业何时恢复执行中央财政补贴政策,视地方政府和企业整改情况而定。届时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共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恢复执行财政补贴政策,但不恢复预拨财政补贴资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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