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优先发展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发展公务用车领域;在充电基础设施领域,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在财税补贴方面,除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贴外,还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
原文公告如下: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践行绿色协调发展理念,培育壮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现就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以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为重点,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政策保障和市场监管机制,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环境,营造公平开放市场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优先发展公共服务领域。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及景区游览、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确保今后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在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888-2014)、《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等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续驶技术性能好、价格低、维修服务保障到位的车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泰山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
(二)重点发展公务用车领域。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在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及黄标车报废更新时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务出行需要租赁车辆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切实做好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根据本单位公务用电动汽车更新和新增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制定本单位充电设施需求计划。电网企业要负责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落实财税政策。落实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的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奖励政策,加快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的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认真落实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落实充电设施用地政策。认真落实各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政策,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加强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六)落实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有关政策,允许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设施经营服务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七)加强城市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我市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试行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试行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并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增加其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泰安银监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按照公安部关于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完善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管理和通行给予便利。为缓解交通拥堵需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要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开展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燃料电池、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进行攻关,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强化质量监管。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运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现产品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反映。加强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管,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按照国家动力电池准入管理制度要求,抓好我市动力电池生产准入管理。规划充电市场运营,健全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充电设备周期性检测和试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十二)加强充电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支持的车联网平台,鼓励各类充电设施接入,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积极提供汽车租赁、充电导航、费用结算等服务。(责任单位: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全市党政机关与公共机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购买新能源汽车或新型租赁产品等方式,统筹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研究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建立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认真负责,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机制,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切实抓好落实。要研究建立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统计调度机制,以实际运营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统计指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降耗、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浓厚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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