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
●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市直及辖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 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 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补贴标准车辆购置税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 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 元。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含辖市、区)补贴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申补条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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