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新疆省维吾尔自治区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
原文公告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提升疆内电力消纳能力,提高电能消费比重,推动“电化新疆”工作的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要求,现就我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电费标准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充电服务费标准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
(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
五、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后期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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