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发布《关于太原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太原市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最高服务费暂定为0.45元/千瓦时。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换电服务费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新能源车行业动态:碳酸锂价格再涨5000元1吨)
关于太原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2、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1、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我市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最高服务费暂定为0.45元/千瓦时。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换电服务费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
三、其他事项
1、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待正常运行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价格。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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