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相关部门:
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我市设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等部门制定了《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实施方案(2014-2015年)》(湖政办发〔2014〕92号)和湖州市新能源小型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物流车等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和方案(以下简称“市小型乘用车等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有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购买使用新能源小型乘用车、纯电动客车和物流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单位等。
第四条 补助条件
(一)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及市小型乘用车等暂行办法规定的推广车型;
(二)消费者所购买车辆需在市区登记上牌,并承诺自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过户的,收回补助。
(三)在试点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或投资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其中新能源汽车以登记上牌之日(机动车行驶证时间)为准,公共充电设施项目以购买充电设备发票时间为准;
(四)在市小型乘用车等暂行办法规定的兑现截止时间前申请市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市小型乘用车等暂行办法执行,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费用等报经批准后在市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小型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物流车在完成本市的车辆注册登记后,由小型乘用车、物流车销售公司或采购纯电动客车的单位向市推广办申请市补助资金;公共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向市推广办申请市补助资金。
第七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补助对象应当分别按照市小型乘用车等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推广办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要求且材料齐全的,核定补助资金,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销售公司垫付市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划拨到销售公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我市上牌并领取市补助资金的小型乘用车、物流车,经查实在外地实施营运的,收回购车主体已取得的市补助资金。
第十条 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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