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黔府办函〔2015〕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动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运营企业购置和更新新能源汽车,积极支持运营企业探索创新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
(二)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以PPP等方式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拓宽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
(四)鼓励在新能源汽车生产和运营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
二、改善优化使用环境
(五)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开辟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提供新能源汽车新车入户自主选取车牌便利,增加号牌选择范围,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开通新能源汽车省内异地检车零距离等服务。
(六)实行汽车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的城市要尽快出台政策措施,确保新能源汽车不受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等限制,其他城市(地区)今后不得出台限制新能源汽车上牌和上路行驶的政策措施。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七)研究制定省内收费公路减免新能源汽车通行费的政策措施。
(八)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2小时停车费。
(九)各地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充电设施优先支持,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适当支持。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等工作和保障电力供应。
(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协同能源、电力、住建、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实施好新能源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逐步规范和提高服务质量。
三、 加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采购力度
(十一)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5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确保逐年提高。
(十二)各地区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十三)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十四)自2015年开始,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本市(州)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于3月10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局。
(十五)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在核定保留范围内的更新车辆中实施;各市(州)要将新能源汽车各年度购买比例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四、鼓励集团采购
(十六)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或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场内通勤交通车和工作用车。
(十八)鼓励物流企业在城市配送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九)对在我省生产或销售并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实施补助。对本省生产企业符合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规定进行补助。对本省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补助外,本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所需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省和所在市(州)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补贴申报工作指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二十)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规定,通过逐步降低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要求,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的通知》(财建〔2012〕780号)规定,积极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地方相关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及后续政策规定,视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积极争取中央奖励政策,促进充电设施建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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