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科委 市发改委)
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进我市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二、推广应用补助申请条件
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1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车主体,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政策: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七)在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我市的配套财政补助。具体标准:
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使用)、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
3.微型纯电动汽车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杭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的,我市按照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
在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我市所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推广应用补助方式
(一)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上牌、运行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主体,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市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发文前已购买的车辆,由销售机构负责向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销售机构取得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支付给消费者。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我市财政补助。
五、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也可视情况定期组织。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审核确定,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一)新能源汽车的市配套财政补助申请。
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车消费者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消费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等),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项目市财政补助申请。
由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投入的属地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各有关单位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助纳入销售优惠额度,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二)在我市上牌并领取市配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实施营运的,收回购车主体已取得的市配套财政补助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取消其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
(四)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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