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对2014-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本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公务、邮政、物流、环卫、电力、服务等)、私人消费者。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是指在九江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在九江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九江市办理机动车登记,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补贴按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和申请流程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省驻市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给私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县(市、区、山)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各县(市、区、山)科技局和财政局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级申请拨付资金报告、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
四、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初审时还需提供原件);
(四)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初审时还需提供原件);
(五)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复印件(初审时还需提供原件);
(六)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七)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除以上材料外,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九江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3)以及私人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
各县(市、区、山)科技局和财政局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时,需提交以上资料。
五、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
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山)科技、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由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科技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附件:九江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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